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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 13:49 中国保险报

  □本报记者 康民

  10月31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洗钱法》。该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人向记者表示,随着中国反洗钱工作全面、深入地展开,监管部门将按国际反洗钱标准与实践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保险业、证券业的相关管理规定。

  该负责人介绍说:“这几年来,全世界洗钱规模和所涉及的领域不断在变化,而中国反洗钱行动的监管整体水平不断提高,监管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据了解,由央行修订和制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将公布实施,反洗钱工作领域随之从银行业进一步扩展到证券业和保险业——也就是说,反洗钱的监控范围将正式扩大到证券和保险领域。

  “洗钱行为主要依赖于资金的划拨、转移。而现在包括保险、证券在内的各种金融渠道不断增多,随着支付结算技术手段的快速发展,资金的划转和提取,无论是境内还是跨境都非常便捷和迅速,犯罪资金将难以被监控和追缴。”这位负责人说。

  毫无疑问,洗钱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重大问题。它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不仅帮助犯罪分子隐藏和转移违法所得,逃避法律制裁,助长新的犯罪的滋生,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而且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定构成威胁。

  《反洗钱法》与以往的法律、法规不同的是,将贪污、贿赂等严重的犯罪均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中国现行的《刑法》规定,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刑法》第191条对洗钱罪有规定,但存在对洗钱犯罪上游犯罪范围定义、洗钱罪犯罪构成主观条件规定过于狭窄等问题,是中国反洗钱工作面临的问题之一。

  引起国内监管部门注意的是,目前已在保险业和证券业发现了洗钱案例。在保险业内,一些保险机构利用“长险短做”等手法从事洗钱活动;而证券业的一些证券机构利用投资账户在期货业通过对冲交易等从事洗钱活动。因此,《反洗钱法》也将这样的非银行性金融机构纳入了反洗钱的重点监管范围,这其中就包括保险。可以看到,《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将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等作为重点,纳入了监管范围;同样,《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也将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基金公司等纳入了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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