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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郡王府游泳馆诉华泰保险败诉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 00:45 北京商报
北京郡王府游泳馆与华泰保险公司的公众责任险纠纷案终于有了了结。昨日,宣武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法院支持华泰保险公司的应诉理由,判决北京郡王府游泳馆败诉。 案件回顾: 泳客猝死引发纠纷 2005年1月,原告方北京郡王府游泳馆与被告华泰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公众责任保险”及附加险“游泳池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人身伤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7万元;2、累计赔偿限额100万元,年缴保险费4000元,并约定“在保险期限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2006年1月9日,一男泳客在原告处游泳时突然出现异常情况,原告的救护人员和医务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抢救,并呼叫120急救车,将该男泳客迅速送往武警总医院,但男泳客经抢救无效死亡,武警总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中载明:猝死。同时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履行了及时报险的义务,后原告向该男泳客的家属给付3.98万元,并向被告申请理赔,但被告拒绝赔付。 原告的索赔理由是,此次事故按照“近因原则”属于意外事件,且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全面履行了付费、现场救护人员和医务人员到位、及时抢救、及时报险的义务,被告拒绝赔付的行为,既违反了保险理赔的“最大诚信原则”,也违反了《合同法》、《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违约。 被告华泰保险的拒赔理由是,原告已经充分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游客的死亡与原告的经营管理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本次事故并非由于原告工作上的过错和失误引起,所以不在保险公司承保公众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内,所以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法院判决: 意外事故不属赔偿范围 法院认为此案的焦点在于男泳客的猝死是否属于保单中规定的“意外事故”以及游泳馆是否对男泳客的死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保单对“意外事故”的定义为,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法院认为,男泳客游泳时出现异常情况并猝死显然符合保单中关于“意外事故”的定义。 关于游泳馆对于男泳客的死是否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法院表示,游泳馆对男泳客采取的及时、适当的救助,所以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保单中有关“责任范围”的明确规定可以认定,“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之一。既然游泳馆不能举证证明其对男泳客负有经济赔偿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也有权不负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驳回郡王府游泳馆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判决将带来不利后果 本案原告北京郡王府体育中心的代理人,邦信阳律师事务所牟子健认为,法院的判决支持了这样的倾向:正是因为发生意外事故后游泳馆的积极救护,所以游泳馆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也就没有必要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法院的判决带来一个不利的后果,即今后各个游泳馆在对待意外事故的时候会无所适从,一方面要积极施救;另一方面又不会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觉得购买游泳馆责任保险没有意义,不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同时,游泳的人也会担心游泳馆在对待意外事故的时候不积极施救。 张培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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