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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财险公司投资示范性法规借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 18:06 中国保险报

  焦点追踪

  □徐高林

  关于五大类资产的具体投资规定

  1.有评级信用工具

  所谓“有评级信用工具(rated credit instrument)”是指已经或需要由SVO进行评级的债券或基金等;但它不包括可转股债券和指数化证券。

  对此类工具的具体投资规则是,在满足前述对中低档评级工具投资限制的情况下:(1)对于由美国联邦政府或由有联邦信用支持的美国企业来支撑的有评级信用工具,不受5%的单一主体限制,即一家财险公司可以100%地把资金投资于美国联邦债券或由联邦支撑的企业债券。(2)对于由加拿大政府或由有政府信用支持的企业来支撑的工具,投资总额上限为40%(可以是单一主体,也可以是多个主体)。(3)对于由美国各州等四类信用较高主体来支撑的工具,单一主体上限为10%。(4)对于其他主体支撑的有评级信用工具,执行5%的单一主体上限。(5)满足有评级信用工具要求的优先股的投资总额上限为20%,其中评级不高于P3的上限为10%。(6)特殊有评级信用工具的总额上限为5%。

  2.保险公司投资集合工具

  所谓“保险公司投资集合工具(insurer investment pool)”是指由保险公司按照资金集合协议来组织管理的,类似于投资基金的投资工具。

  由于投资集合工具相当于间接投资于各种证券,因此,要想成为符合财险资金要求的集合工具首先必须满足一定条件。除了集合资产的投资管理机构以及资金集合协议必须满足的条件外,集合工具的投资应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只投资于三大类资产:被SVO评为1、2级或取得由SVO认可的机构授予等价评级的债务工具,同时剩余期限满足一定条件;政府货币市场共同基金或一级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合格的证券借贷、回购和逆回购交易。(2)只投资于一家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可能购买的投资工具,而且按照保险公司持有集合工具的比例计算,保险公司投资于这些最终工具的金额不超过《示范法》规定的相应限额,下面称之为自觉进行比例控制的集合工具。

  此外,该集合工具还:(1)不能购买由该保险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支撑的证券;(2)除了满足《示范法》规定的融券和逆向回购交易之外,不得借债或引起任何欠债;(3)向一个企业实体出借或出售、购买或投资的证券总值不得超过该集合工具总资产的10%。

  财险公司投资于满足上述规定的集合工具,将不受5%一般限额的约束,而是:(1)在一个集合工具中的投资不得超过其认可资产的10%;(2)在所有自觉进行比例控制的集合工具中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认可资产的25%;(3)在所有集合工具中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认可资产的40%。

  3.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主要是指股票投资,《示范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比较简洁:(1)在符合单一主体限制的情况下,一家保险公司可以购买任何美国企业的股票。(2)股票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以下二者中的较大值:其认可资产的25%或保单持有人所属盈余的100%。(3)房地产投资单列,不与其他股权投资混淆。(4)保险公司只能在实际拥有一批股票或者拥有对相应股票不受限制的买入权时,才能卖空一批股票。

  4.供出租的有形个人财产

  所谓“有形个人财产”是指财产本身可以被触摸感知的供私人使用的财产,比如汽车、首饰、家具和艺术品等,但不包括现金和存折。财险公司对此类资产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认可资产的2%;单项金额不得超过0.5%。

  5.抵押贷款和房地产

  抵押贷款通常都是指房地产抵押贷款,因此与直接投资于房地产是既有区别又紧密相连的投资行为。由于抵押贷款和房地产投资的专业性,《示范法》允许财险公司除了直接购买外,还可通过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信托等多种方式间接购买。

  《示范法》关于抵押贷款的规定主要有这样几个要点:(1)对提供了抵押担保的一个区域的贷款总额不能超过认可资产的1%;(2)作为担保的房地产要在本州范围内,而且该房地产的第一留置权要么属于该笔抵押贷款、要么属于该保险公司;(3)对抵押贷款金额的限制不仅包括保险公司的贷款额,而且包括享有同等留置优先权的他人贷款额,“贷款市值比”的具体限额分情况分别为:房地产公允市值的90%、80%和75%。当然,安全性特别高的抵押贷款也可以放宽贷款比例。

  《示范法》把房地产投资分为产生孳息的房地产和作为经营场所的房地产。

  对旨在获取孳息收入的房地产:(1)一家保险公司可以购买、管理或处置位于本州范围内的房地产,但该房地产应该是产生孳息收入的或者被认定为产生孳息收入的。(2)如果一家保险公司的伤害与健康保险保费和法定

准备金分别达到其总保费收入或总法定准备金的95%,那么,该公司用于直接提供健康服务的房地产就被认定为属于孳息收入型房地产。(3)对此类房地产的投资限额是,就单项投资而言,除了直接用于提供健康护理服务的房地产外,在一个小区或相连的一群小区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其认可资产的1%;就投资总额而言,不得超过其认可资产的10%、健康保险公司上限为15%。

  对于作为经营场所的房地产:(1)一家保险公司可以购买、管理或处置为了自身(可能包括其附属公司)业务经营方便需用的房地产,包括总部、分部和一线机构的运作。(2)自用房地产可以含有供出租他人的剩余空间,但条件是这些剩余空间以公允市值计价时是孳息收入型投资所允许的,而且保险公司完成了合格性检查手续。(3)自用型房地产没有单项投资限制,但是投资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其认可资产的10%,超额部分必须征得保险监督官同意。

  其他投资行为

  上述五类资产的投资,是常见的。但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投资行为或投资种类,主要有:

  1.融券、回购、逆回购和资金滚动交易

  一家保险公司可以和其他企业实体进行融券、回购、逆回购和资金滚动交易,但必须满足如下要求:(1)保险公司董事会必须制定一个符合要求的书面计划。(2)融券、回购、逆回购交易应该签订书面协议,规定每笔交易的期限不超过1年,而且保险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协议。(3)从上述交易中得到的现金应该按照规定进行投资,而且要考虑到交易的流动性需求。在交易敞口期间,应该对得到的可接受抵押品或者进行实物保存,或者在经保险监督官批准的证券保管机构的薄记系统中证明权益完备。(4)在投资限额方面,贷给、售给或买自一个企业实体对手的证券不得超过其认可资产的5%,所有企业实体对手的总额不得超过40%。

  2.外国投资和外币风险

  美国财险公司对除了加拿大之外的其他国家的投资规定是:(1)除了保险公司投资集合工具之外,允许保险公司购买的本国资产类型一般在外国都允许。(2)5%的单一主体限额和中低档限额都适用;对世界各国的投资总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认可资产的20%;对任一国家或地区的投资总额区分为二类——对于主权债评级为SVO1的区域不超过其认可资产的10%,其他区域不超过5%。对以外币计值的投资工具的限制与此类似。

  外国投资应该与本国同类投资进行加总,在确定是否遵守上述各项投资限额时,也应以加总值为准。

  3.衍生工具交易

  一家保险公司可以在以下条件下直接参与或通过其投资子公司间接参与衍生工具交易。

  基本原则是:(1)保险公司可以使用衍生工具来进行保值交易或某些孳息收入型交易。(2)保险公司应该能够通过现金流测试或其他合适的分析方法,向保险监督官说明打算进行保值的特征以及衍生交易或交易组合的持续有效性。

  就保值交易而言,一家保险公司进行保值交易的条件是:(1)保值交易中购买的衍生工具的账面价值总额不超过认可资产的7.5%;(2)保值交易中卖出的衍生工具账面价值总额不超过认可资产的3%;(3)保值交易中使用的期货等衍生工具的潜在风险暴露总额不超过认可资产的6.5%。

  对孳息性交易的限制是,如果根据看涨期权而定的固定孳息型资产等三者的账面价值总额不超过认可资产的10%,那么,一家保险公司可以进行如下类型的孳息性交易:(1)对于不可赎回的固定孳息证券出售有保障看涨期权,对可赎回固定孳息证券如果其不可赎回期长于看涨期权的期限,那么也可卖出看涨期权,或者卖出以固定孳息证券为基础的其他衍生工具;(2)如果保险公司在一个看涨期权的整个有效期内,都在其投资组合中持有或者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立即得到所需要的股票,那么,它就可以出售以股权工具为基础的有保障看涨期权;(3)对于本法允许保险公司购买的投资工具,如果保险公司提留的保证金或者根据托管协议分离出来的现金,在一个看跌期权的整个有效期内都不低于看跌期权项下的购买义务所需金额,那么,该保险公司可以卖出有资金准备的看跌期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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