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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银行放行 保险业铺就金控平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 09:59 金时网·金融时报

  记者 方华

  随着投资渠道的放开和监管政策的跟进,保险资金的银行股权投资,既为处于改革关键年的银行业提供了一个长期稳定的机构投资者,还为“有条件”的保险机构打开了一个更开阔的投资平台。

  从不久前中国人寿集团以股权拍卖方式认购7000万股兴业银行股权,到平安保险投资49亿元获得深商行89.24%股份,再到近期引发公众热议的中国人寿、平安保险参与广发行收购案,保险资金投资非上市银行股权的先期“试验”,终于迎来了监管部门相关的配套政策。

  10月16日,保监会网站上正式公布了业内期待已久的《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允许保险机构有效运用公司资本金、负债期限10年以上的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资金以及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金,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并根据不同资金性质,确定投资股权归属和收益分配,其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受托投资银行股权。这是继保险资金获官方批准可直接投资股票市场以来,监管部门再次发布的一份旨在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运用的配套性文件,为保险资金购买非上市商业银行的股权铺平了道路。

  业内纷纷评价,《通知》将使长期以来苦于“长线短做”的保险资金有了更加适合自身特性的投资渠道,也使银保之间初期的产品代理销售关系,日益升级为多个层面、更大范围内的股权投资战略合作关系,银保之间的合作也会因此产生质的飞跃。

  而对于那些“有条件”驾驭金融“四驾马车”的保险机构而言,这一《通知》的出台,事实上正在为其“金融控股集团”目标的实现铺路、搭台。

  投资方式“分类”

  据业内人士分析,《通知》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在于,对保险机构购买银行股权的投资方式有了明确分类:主要是“一般投资”和“重大投资”,即投资总额低于拟投银行股本或者实收资本5%的为“一般投资”,5%以上的为“重大投资”,由此在投资比例、核算基数、投资资格、拟投银行的条件和主要指标、报备程序上存在一系列差异。其中,一般投资和参股类重大投资余额的合计,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3%。

  具体到不同投资方式的投资比例,《通知》要求一般投资单一银行股权的余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1%,其他重大投资的余额需要报保监会审批,且重大投资运用公司资本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年末实收资本扣除累计亏损的40%。

  此外,进行一般投资的保险机构,必须具备较完善的公司治理、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快速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要求其主营业务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偿付能力达到规定要求,保费收入持续增长,公司实现盈利,保险资产实行独立托管,且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显然,对于不符合其中条件但投资意图强烈的保险机构而言,这无疑是设出了一道具体的门槛,而对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来说,则是提供了更为有利的空间。

  相比之下,进行重大投资的保险机构,除要求符合一般投资要求外,还要具备确定的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规划和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并能准确评估拟投银行的绩效和风险。《通知》还特别要求,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一般不得超过两家商业银行。

  不难看出,出于风险防范的要求和考虑,这些不同的投资方式及其要求体现出保险机构在进行银行股权投资时需要遵循审慎的原则,要严格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要求选择投资对象,经慎重确定投资方式后再合理安排投资额度,并妥善配置各类资金,以确保投资符合公司经营的战略,最终支持主营业务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维护公司股东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有条件”地选择银行

  此外,《通知》对于保险机构拟投资的银行也进行了具体的分类,以期进一步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确保保险资金投资收益。

  对进行一般投资的保险机构而言,《通知》要求拟投银行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投资分红规定,严格的贷款审查和五级分类管理制度,此外,近三年业务要求增长较快,盈利能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信息公开透明,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及规定,该银行上年末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达到8%,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呆坏账拨备比率不低于70%,拨备前资产利润率达到1%,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2%,风险加权资产收益率达到1.2%,不良贷款率不超过5%,保监会认可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最近评级在A级以上,或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最近评级在BBB级以上。

  相比之下,进行重大投资的保险机构除了要符合一般投资要求以外,投资银行股权在5%至10%之间的,拟投银行必须具有丰富的客户、网络等经济资源,以及好的业务品牌、清晰确定的经营计划、素质较高的管理团队、能与保险机构互补形成新竞争优势等特点,并承诺保险机构取得决策或监督机构的席位;而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拟投银行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亿元,呆坏账拨备比率不得低于50%,不良贷款率要在10%以下,拥有切实可行的不良资产处置和风险补偿方案,并能承诺保险机构取得一个以上决策或者监督机构的席位。

  正如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今年6月曾经表态,保险资金获准投资银行股票和股权后,监管机构的态度非常明确,支持其参股和控股部分管理水平较高、经营效益较好、拥有客户资源的商业银行,最终促成保险业与银行业进一步加强战略合作,推动双方合作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加强。

  “风险管理”强化

  除了对不同的投资方式有具体要求以外,还对投资资格及投资对象的标准有明确的规定,通过上述种种要求不难看出,保险机构的银行股权投资行为,《通知》在风险管理上给予了更高要求。

  此外,《通知》引入了财务顾问制度,要求保险机构投资占股超过10%时,必须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出具专业意见,核查有关申报文件,以防范潜在的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

  而且,《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重大不利事件,保险机构可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重新履行决策程序,控制投资管理风险。为切实规避交割风险,《通知》还要求保险机构在交易中确保所投资的银行股权没有所有权益争议,没有被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

  不可否认,在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逐步拓宽的形势下,推动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股权的重要举措中,《通知》的出台仅仅是一步棋子。据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投资银行股权只是保险资金在股权投资领域迈出的第一步,相关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将择机出台。

  随投资渠道的放开和监管政策的跟进,保险资金的银行股权投资,既为处于改革关键年的银行业提供了一个长期稳定的机构投资者,还为“有条件”的保险机构打开了一个更开阔的投资平台,打造“金融控股集团”的雏形。而即使是“参小股”的保险机构,也能够分享到银行业发展改革的成果,并为更进一步的投资行为确定了具体目标。可以预见,银保之间的深层次合作,有助于保险业改善保险资产配置状况,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管理效益,使金融业结构调整进一步优化,最终维护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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