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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商业保险破解环境污染赔偿困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5日 12:29 中国保险报

  记者观察

  □仝春建

  去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还未从人们的记忆中抹去,新近发生的湖南岳阳县饮用水源遭污染和甘肃徽县血铅超标事件,再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决不放过任何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利益的责任人。

  有媒体认为,所谓不放过责任人,一是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二是提起民事诉讼,让责任人赔偿由于污染所带来的重大损失。

  追究刑事责任简单,但污染受害者能否得到赔偿,却常常是一个疑问。用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环保总局原副局长汪纪戎的话说,在重大污染事故中,由于污染损害赔偿往往数额巨大,可能远远超过企业本身的价值,企业赔不赔得起都是问题。如此一来,本该由企业承担的环境成本转嫁给了社会和自然环境,治理污染、恢复生态的包袱则留给了政府。

  与此同时,在我国,污染受害者有许多都是弱势群体,面对高昂的诉讼费用只能望而却步,常常难以得到充分的赔偿,有些受害者会因此采取极端做法。根据国家环保局的统计,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后期,我国的环境纠纷一直保持在每年10万件左右,自1998年以后,环境纠纷数量呈现急剧上升趋势,在短短6年多的时间里增加了约4倍,2003年就突破了50万件。

  那么,如何解决应该赔偿但企业又未必赔得起的困局呢?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就有数位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应该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实行政府强制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环境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这样,因为环境污染侵权而导致赔偿责任时,就可以通过保险的渠道将巨额的赔偿金分散于社会,从而实现损害赔偿的社会化。

  而今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也指出,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

社会保险机制,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有关人士认为,引入责任保险机制,不仅能有效提高被保险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对环境污染事故的赔偿能力,同时也能有效减轻政府的经济负担。

  据了解,目前我国对于海洋石油勘探与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作业者,已经实行了环境责任强制保险。而且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有商业保险公司和地方环保部门合作推出过污染责任保险,因此,这个领域对于保险业来说并不陌生。

  有一个信息特别值得关注,那就是今年的8月25日,保监会财产险部和国家环保总局

政策法规司就加强环保与保险合作,推进环保领域相关责任保险的发展等问题进行了座谈,双方还就下一步联合开展有关工作达成了初步共识。

  如此看来,今后在破解环境污染赔偿困局方面,商业保险一定会有所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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