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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巨灾保险的现状与应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2日 14:04 中国保险报

  □姚庆海

  我国保险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尚难以满足社会的保险需求,尤其是保险补偿过低,满足不了社会巨灾保障需求。我国保险业发展滞后表现在保费收入、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等指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甚至低于有些发展中国家。保险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不相匹配,这不仅与保险业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不相称,而且与世界其它国家的保险业发展趋势及发挥作用严重不符。此外,我国保险业在灾害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保险业整体实力不强,承保能力较弱

  自1980年恢复国内财产保险业务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其中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4.6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229.9亿元,平均增长率为25% ,高于15.9%的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长率;财产保险的保险深度与密度都以较快速度大幅度提高,财险密度从1980年的0.48元/人增加到2005年的94.06元/人,财险深度从1980年的0.10%提高到2005年的0.67%。但总体而言,我国原保险市场的巨灾风险分散能力仍非常有限。

  市场供给能力是整个保险市场最大能够承保的风险总量。为保证偿付能力,各国一般都要求保险公司的最大自留保费为资本金加

公积金的一定倍数。因此,一国保险市场的资本金总量可以用来衡量一国保险市场的供给能力。而2001年我国财险市场前9家主要公司的最大自留承保能力仅为693.67亿元人民币,约合不到90亿美元,而2001年全球“财富500强”中排名最后的一家财产保险公司——日本安田火灾海上保险公司一家的营业收入就达到了113.06亿美元。可见,我国财险市场的供给能力非常有限。

  我国是

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多发国家。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人口密度增大、财富集中程度上升,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日益严重,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成了重大威胁。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严重依赖于国家财政,使本已紧张的国家财政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保险这种社会化的风险损失承担机制在管理巨灾风险方面的作用远未发挥出来。保险保障不足,给灾后群众的生活和重建造成极大困难。在广大农村,常年受到各种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等袭扰,全国平均每年成灾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 10.7%,成灾率为40.3%,严重影响农业的丰收和农民的生活。尽管损失严重,但由于对低收入的农民来说,为不可预见的灾害事故购买保险是一项十分奢侈的支出,因此,他们很少通过购买保险预防灾害事故,享受不了相应的保障。近几年来,由于农民收入水平低、保险意识不强,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缺乏经营积极性,导致农业保险逐年萎缩,险种不断减少,保费收入大幅下降。2005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7.5亿元,仅占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0.6%。说明我国低收入阶层受到的保险保障程度低,也削弱了保险业在农村自然灾害管理中的作用。

  巨灾风险的管理水平低,技术不成熟

  目前,我国保险业尚未建立完备的风险数据库,灾害信息发布和统计不充分,相关信息不能够实现共享,对各类灾害事故的认识不足,客观限制了保险业防灾抗灾的能力,不利于保险业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也不利于对防灾防损工作的指导。我国保险公司在扩展保险业务时,在承保前的风险评估能力不足,单纯注重保费收入增长,而防灾防损工作相对薄弱,特别是防灾技术不足,专业人才缺乏。

  此外,我国尚未建立应对灾害事故的保险制度,政府和保险业在灾害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明确,直接影响到保险业发挥灾害管理作用。当前我国巨灾保险业务是以商业化模式运作的,但由于巨灾保险风险较高,各家保险公司受偿付能力的限制,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分别对地震等巨灾风险采取了停保或严格限制规模、有限制承保的政策,以规避经营风险。由于巨灾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没有巨灾保险保障,对我国居民的家庭财产安全构成重大隐患。通过建立政策性家庭巨灾保险制度,确立社会成员、政府和保险机构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国家财政压力,转变目前巨灾损失补偿过分依赖政府财政的局面;也可以改变由于国家财力有限,损失补偿资金严重不足,受灾群众的经济损失得不到及时有效补偿的状况。

  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巨灾保险因其风险的集中性和损失的巨大性,仅凭政府或单纯保险公司商业运作都无法完全承担。因此,通过政府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让保险业充分参与灾害补偿对我国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整体性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的思路

  第一,从保险的定义和发展层面来看。保险是集中多数人的力量承担风险的机制;按照大数法则,调动所有面临相同风险的人身和财产等资源,本身就是一种资源整合机制。在风险分散与风险配置方面,保险机制有着自己独特的优势。

  保险的起源与发展历程中,首先是1666年伦敦大火后,原保险(直接保险)出现;后来保险技术进一步发展,共同保险和再保险逐渐诞生,风险的分散超越了一个国家的范围而得以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通过保险、共同保险和再保险机制发挥作用可以整合全球保险业的资源,以应对巨灾风险对保险业的挑战。

  第二,从政府对巨灾的救助来看。政府可以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应对巨灾事件,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集一国之力或地区整体力量应对巨灾。但巨灾损失的特性决定了其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需要动用全社会力量综合解决,亟需转变以往的巨灾应对策略,即政府从灾害的事后补偿转变为事前预防事中应急管理和事后补偿并重,从注重工程手段(建坝、修水库等)转向非工程手段(或者二者结合),从单一的巨灾补偿机制转向注重灾害全过程、多因素整体性补偿机制转变。

  第三,20世纪末,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逐渐结合起来,巨灾风险被分散到实力强大的资本市场上,实现了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整合。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整合,拓展了巨灾风险的可保性,同时提升了人类应对巨灾的能力。

  第四,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主要是论述公司整体性风险管理概念的发展与保险的发展。其历程包括:(1)“

二战”后公司风险管理出现整体性解决机制(方法);(2)保险从原保险到再保险到ART等新型保险方式的演进。

  第五,从人与自然的关系来看。人类的行为对自然界造成巨大的影响,自然界又反过来进一步影响人类的生存方式。人类应当调整自己对待自然的方式,转变掠夺自然的理念,使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更加融洽、和谐。

  第六,从哲学的高度来看。整体性损失补偿机制充分地体现了系统论的观点。从原保险与再保险的整合,到保险业与资本市场的整合,从微观企业的风险管理扩展到整个社会的风险管理,继而发展到社会各界运用各种有效资源,充分参与到巨灾损失补偿机制之中,最终达到最大程度的分散风险与补偿损失,减少巨灾所带来的社会连锁性冲击。这一切思路的出发点,就是将巨灾风险及其损失补偿机制视为一个前后联系、有机统一的整体,在唯物辩证法和系统论等哲学观点的指导下,构建整体性的巨灾损失补偿机制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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