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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标准应达到社会福利底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 09:46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安义中郑蕾

  我国有9亿农民,农村贫困人口占较大比重。贫困问题的长期存在和不可避免必然要求国家为那些生活不能自理的脆弱群体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无疑是这类群体的生命线和救命草。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对农村脆弱群体实施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体现国家的社会责任和政府的兜底功能。我国对农村脆弱群体的救助由来已久,但成效并不乐观。而且由于保障标准的不尽合理导致农村居民享受保障的权利受到削弱,农民享受低保标准的数量有限且质量不高,与城市低保制度相差甚远,怎样才能科学界定低保制度的标准呢?

  从国际经验看,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即差异化原则、动态性原则、适度化原则、低标准起步原则。另外还要坚持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国家保障和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低保标准的刚性及其兜底功能的特性要求低保标准的确定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要同该地区具体情况相一致。总的要求就是应低于

社会保险、“五保”供养和优抚保障标准,但是又要保障贫困人员的最低生活水平,这是社会公平和效率的要求。

  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借鉴城市低保标准的测定方法,比如以上海为代表的市场菜篮法、以广州为代表的收入比例法、以福州为代表的恩格尔系数法以及学者研究中常提到的指标剥夺法等多种测定方法。就我国农村特定情况而言,采用收入比例法更为合理。收入比例法是按当地居民的平均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低保标准,由于该方法简便易行,目前已得到我国许多城市的首选和认可。

  低保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都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社会职能的根本体现,政府承担着主要责任。从保障层次上看,低保制度只能满足居民最低生活需要,因而是最低级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对脆弱群体的扶持和帮助;而社会福利制度主要是“满足社会成员的生活服务需要并促使居民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改善的一种社会政策”,因而属于一项较高层次的服务,二者的衔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低保标准应达到社会福利的底线,满足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使这类群体也能尽可能享受社会福利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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