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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政策性产品目录对参保农民给予保费补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4日 18:34 金时网·金融时报

  国务院23号文件,为农业保险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反映了广大农民的强烈愿望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对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规避农业风险,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开展农业保险试点时间虽然不长,但农业保险在补偿损失、帮助农民恢复生产、保障农民生活、促进社会和谐方面起到了“稳定器”的作用。从中可以得出一些有益的启示:一是政府重视是关键;二是财政支持是保障;三是多种模式是途径;四是因地制宜是根本;五是专业经营是方向。

  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已经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新的历史阶段,作为支农重要手段的农业保险面临难得的重要发展机遇。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23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应突出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积极推进农业保险立法工作。农业保险法律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性质、业务范围、财政支持的水平和具体办法,农业保险的经营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管理体制,保险公司和参保农民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

  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要根据各地工作基础和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规模和数量,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

  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目录。为了增强国家对农业保险支持的针对性,提高有效性,急需研究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产品目录,对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目录的,在试点地区对参保农民给予保费补贴。

  建立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一是要建立补贴的长效机制。中央财政应列出专项资金,稳定农业保险补贴,包括对农民给予保费补贴、保险公司经营费用补贴和农业巨灾风险基金补贴等。二是要尽快建立巨灾保险基金。三是探索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的分担比例。

  探索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选择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和经营模式,包括成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公司共保经营、保险公司与地方农技服务部门共保、行业协会互保、相互制、合作制经营等多种形式,方便农民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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