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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交强险以责定赔 立法彰显以人为本的理念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 10:53 红网-湖南日报

  以责定赔,彰显以人为本

  新颁布实施的《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进行责任认定并实施赔偿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很大程度体现了立法“以人为本”的理念。

  按照该《办法》,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该办法同时规定,有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四、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二十。

  故意制造事故不能获赔

  最近,怀化警方破获了一起犯罪分子骑自行车故意撞机动车,并以受伤为由敲诈机动车司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等人被警方抓获,并以涉嫌敲诈勒索移送检察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追求交通事故的发生而造成损失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为实现某种目的,如为结束自己的生命、敲诈钱财、陷害他人等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将不承担责任。

  同时,故意制造事故,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还将受到相关法律处分。

  静态下出事故,机动车免责

  《办法》还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运行时,它相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才具有高度危险;在机动车处于静止状态时,它已经没有高度危险性,因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只是一般的侵权损害,这时机动车一方不应再承担无过错责任。

  非机动车撞人属一般侵权

  非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理?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办法》都没有明确规定。记者就该类事故如何处理的问题询问了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人,这位负责人称,由于非机动车运行速度不高,不属于高度危险工具,因此非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是一般的侵权损害,按照《民法通则》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处理即可。

  [稿源:湖南日报]

  [作者:李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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