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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政策趋向国际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 14:58 中国保险报

  陈富良

  省政协委员、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博导

  国十条当中有关保险业监管方面的变化,我个人理解为是体现在这么几个方面,第一个变化是国十条再一次强调了建立以三大支柱为核心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即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这个原来我印象当中就是吴主席在国际保险监督官学会上多次提到过,但这次已经上升到政策高度,这也意味着我们的保险监管在向国际化靠拢;第二个变化是在严格准入的条件下,政策上已经允许设立新型的专业保险公司,这就意味着保险监管的对象和范围将会扩展;第三个变化就是提倡创新,优化保险产品的种类和结构;第四,再一次重申了建立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以及行业的自律问题。

  此次政策的出台从总体上来看,还是在向国际化靠拢。比如保险行业准入制度的管制。尽管在文件中还是提出严格准入管制,但是在业务领域、费率方面的管制,应该还是保持一种放松管制的趋势。但是核心内容,如偿付能力监管、风险监管方面不会变化。对风险控制方面(“三农”保险、健康保险、责任保险)开始与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实践找到一个结合点,采取立法强制的方式来推行保险制度。这给建立

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发展,给江西省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了契机。

  对于江西省保险业的发展,我提一个建议:抓试点。试点可以得到一些比较优惠的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将对江西保险业的

  发展带来巨大优势。江西在保险监管方面可以走两条路:一、跟着政策走,如农业保险、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保险、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二、可以借助此次国十条中“鼓励创新”的方法,以创新的方式创建试点,这样就能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获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方式来支持、发展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同时又能把商业保险和社会经济发展结合起来。通过创新(比如赣州模式)的方式,争取一个试点权,拿到优惠政策,这是促进当地保险业发展的最有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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