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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保监会严防保险公司关联交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 03:1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初稿)》近日发布保监会严防保险公司关联交易

  证券时报记者徐涛

  本报讯保监会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框架的步伐逐步加快。在年初下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后,近日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初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三个相关文件的征求意见稿。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与股东的关联交易将成为监管部门今后监控的重点。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过去的投资主要集中在银行存款和国债等有限的几个品种上,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逐步拓宽,保险公司、保险资金面临的各种风险空前加大。对此,保险公司与股东的关联交易将成为监管部门今后监控的重点。“当然,暴露在阳光下的关联交易无可厚非。”他说。

  上述《暂行办法》规定,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已设立独立董事的保险公司,其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以及对被保险人权益的影响发表书面意见。保险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与该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保险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与该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暂行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对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组织一次专项审计。同时特别明确,“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披露”。

  《暂行办法》还明确了法律责任。规定,保险公司股东如果违反相应的规定,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对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可以责令其转让股权。如果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重大关联交易或报送关联交易情况报告,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此次与《暂行办法》初稿同时公布的,还有《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征求意见稿)》。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随后,保监会还要陆续出台总精算师、合规责任人、高管人员培训、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等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以进一步落实《指导意见》的要求,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他说,以前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是市场监管,但由于监管力量的馈乏,监管效果不尽理想。今后,保险公司要自己建立公司治理结构体系,风险防范问题要自己解决。这不仅能提高监管效率,节约监管成本,而且有助于公司自身良性发展,自我约束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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