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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启示和借鉴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 09:51 新浪财经
何唐兵 开放保险市场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相关协议的要求,也是我国加入WTO的应尽义务。研究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与地区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历程,总结其经验与教训,对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以及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一、发展中国家与地区保险业对外开放的经验教训 (一)菲律宾 菲律宾于1997年开始开放保险市场,至今已有9年历史。菲律宾政府对保险市场开放持比较肯定的态度,认为保险市场开放是一国保险业逐步走向成熟的标志,开放市场不仅可以缩小与发达国家保险业的差距,而且可以提高外国投资者对该国经济发展的信心。同时,为了避免对外开放之后保险公司数量过多,过度竞争造成市场混乱,监管当局采取了两条措施:一是实行“维持总量”的政策,保持国内小公司总量的稳定;二是提供宽松的环境,扶持本国保险公司的生存。例如,以前寿险代理人必须通过由菲律宾保险署与菲律宾寿险协会联合举办的从业资格考试后,方可从事代理业务。自从保险市场开放以后,他们只要在某家公司进行培训并获得许可,即可向保险署领取代理执照从事代理业务。 由于监管当局的正确引导,菲律宾保险市场出现了积极变化。首先,提高了国民投保意识。由于外资保险公司凭借雄厚的资本实力,加上铺天盖地大做广告,在各地开设分支机构并雇佣大批营销员展业,国民保险意识得以大大提高,促成了国民投保热情的高涨,投保人口比例由2000年底的11%增至2004年的15%。其次,促进了保险市场的优胜劣汰。外资保险公司进入菲律宾保险市场的初期,国内许多实力较小的公司担心会被外资兼并或挤出市场,但实践表明,那些尽快进行改组、制订新的经营策略、寻找新的市场并改善服务质量的公司得到了很大发展,只有那些在外资公司的冲击下不善于调整自己的公司才会被挤出市场。菲律宾的保险市场在开放后运转状况基本上是成功的,国内保险公司并没有受到太大的冲击。第三,增加储蓄,拉动消费。外资保险带来的许多新产品,使国民对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有了很多的选择余地,同时,由于竞争迫使保单价格降低,促使人们纷纷动用储蓄购买保险。最后,保险业的发展缓解了整个国家的就业压力。 同时,保险市场开放、保险公司增多,对菲律宾保险市场的发展也带来了一些问题。首先,由于外资公司实力雄厚、具有先进的风险管理和风险评估技术,不断推出新产品,又有跨国网络的支持,且利用高薪优势吸引了国内的保险人才,给本国公司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其次,国内监管当局对诸如健康保健组织等一些准保险机构的违规经营行为监管不足,导致一些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泰国 泰国保险业对外开放实行分阶段有限开放。泰国政府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以最终实现完全开放为目标的三步走策略:第一阶段(1993年—1997年),允许本国25家新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并允许外资在合资企业中拥有25%的股权;第二阶段(1998年—2002年),允许外资在合资企业中拥有49%的股权;第三阶段(2003年—2007年),允许外资在合资企业中拥有50%以上的股权,即实现保险市场完全开放。 同时,为应对保险市场逐步开放过程中日益激烈的竞争,泰国政府制定了几项具体法规,一是提高边际偿付能力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比例,以确保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正常履行社会责任;二是扩大投资范围、鼓励引进险种,实行拿来主义,以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和生存能力;三是逐步放宽监管,逐步放宽对保单条款、费率和承保范围的管制,以提供一种宽松的发展环境,并计划在保险业逐步成熟、能够自我完善和自我管理以后,将保险监管当局转变成支持和协调部门。 (三)俄罗斯 1992年11月27日,俄罗斯国家杜马审议通过《保险法》,以此为标志,俄罗斯保险市场向外国投资者敞开大门。《保险法》规定,外国保险公司在俄罗斯境内不能从事保单中介和代理服务,为了突破这一限制,外资公司和俄罗斯本国保险公司进行了相应的业务合作。此外,俄罗斯政府对外国资本参与本国保险市场活动作了如下规定:外国投资者进入俄罗斯保险市场,需要向保险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申请,进行登记注册,并按照俄罗斯保险法律法规开展业务活动;保险业务的交易结算,应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在银行中开设的专门户头以卢布进行;外国自然人在所在国没有登记注册的,在参与保险方面也承认其外国投资者地位。 俄罗斯联邦政府1993年2月26日又签发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俄罗斯联邦设立经营商业保单的跨国公司》的法令,进一步向外资开放了保险市场。外国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到俄罗斯保险共同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和退休金的建设中。外资的积极参与促进了俄罗斯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了大量资金。 俄罗斯保险市场开放的不足在于:首先,过快、过急地向外资开放保险市场,导致市场竞争激烈,加剧资本外逃;其次,进入保险市场的门槛太低(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200万卢布),增加了市场监管难度;第三,保险市场改革缺乏配套的资本市场改革,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不完善;最后,过于紧缩的货币政策使财政困难加剧,卢布汇率频繁波动,造成实体经济滑坡。 (四)印度 1999年,印度保险业对外资开放,其主要政策包括:一是要求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必须合资,且外资持股不超过26%;二是不允许成立综合保险公司(这两条现在都有所松动,AIG和Allianz两家公司已在印度同时经营寿险与产险;外资寿险公司的投资比例已适当放宽,但外资产险公司仍不可突破26%的比例限制);三是在保险中介行业,允许外资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咨询公司,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必须合资且外资股比不得超过26%。印度保险监管机构主要从资本实力、经营历史和行业地位(声誉)等方面审查外资保险公司准入的基本资格。在业务范围和经营地域方面,外资保险公司基本上不受限制(视为当地公司)。 为了使国有保险公司在市场开放的情况下处于比较有利的竞争地位,印度保险监管部门对国有产险公司进行了改组。印度产物保险公司(国有保险控股公司)改组成印度再保险公司(GIC),印度所有产险公司必须将每笔业务的20%分给印度再保险公司。此外,为了利用对外开放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印度政府规定,内外资产险公司必须将投资的20%购买政府金边债券,再加上政府要求购买的其它政府债券或担保债券,投资于政府方面的保险资金占到产险公司投资的约30%左右。另外还要有10%投入社会基础建设,至少5%投向住房工程。 目前,已进入印度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有22家,其中寿险公司14家,产险公司8家。2005年上半年,按照纯外资保费(合资或参股的外资比例)市场份额估算,外资寿险保费收入市场份额约占6.69%,外资产险保费收入市场份额约占6.89%。 (五)我国台湾地区 虽然我国台湾地区的经济发展很快,但其保险市场对外开发的历史并不长。台湾是在岛内保险市场发展了二十多年后才逐步对外开放的,其间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的初次开放和90年代的大规模开放两次高潮,而每次对外开放之前都经历了对内开放的准备。例如,80年中期提出的包括金融服务行业在内的经济“自由化、国际化和制度化”的口号,促进了保险业的开放进程;1990年,台湾“财政部”公布的《对美国保险申请设立分公司的审核要求》严格设置了美国保险公司在岛内设立分公司的条件和要求,严格限制进入岛内的外资公司的具体条件,防止外资进入后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直至1995年开始,台湾才全面开放保险市场。 台湾本土保险业能够在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上站稳脚跟,并取得相当可观的成绩,与其及时地把握对外开放的战略机遇是密不可分的,这对发展中国家极具借鉴意义。台湾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成功经验,可以总结为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台湾当局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限制进入岛内保险公司的资格,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严格审核监管,防止不合格的外资保险公司给岛内保险业带来负面影响;其次,台湾当局十分重视保险业的法制建设,早在开放之前,就对相关的对外开放方面的法律做了充分研究,这些规定对稳定市场开放秩序、促进保险市场平稳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再次,台湾当局一直以非常谨慎的态度控制对外开放进程,使岛内保险业主体能够获得较长时间发展成熟的机会,进而得以增强自身的抗衡能力,有效地避免市场份额的流失;最后,在保障本土保险业发展的基础上对外开放。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台湾一直禁止外国保险公司进入,避免市场竞争削弱处于发展萌芽阶段的本土保险业。同时,在这一过程中通过完善法规,加强制度建设等办法扶持本岛保险业者,增强民族保险业竞争能力。待岛内保险业发展成熟以后,再对外开放保险市场。 (六)韩国 韩国政府制定的《外资引进法》对外国公司在韩国境内投资的企业实行各种减免租税的政策。一般外国在韩国的投资大体上分为四种类型:国际合作投资、混合国际合作投资、多国籍合作投资和外国独资。就人寿保险市场而言,有联合寿险公司、国际性公司、合资寿险公司、外国寿险公司等。其中最普遍的是合作公司,即外国投资者与本国的公司合作投资。 韩国保险市场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外国公司的挑战。保险市场开放后,外国公司的承保范围已扩至所有险种,加之其损失率始终低于韩国国内的保险公司,因而外国保险公司对其国内保险市场形成了很大的冲击。现在仅美国的西格纳和亚历山大两家保险公司在韩国市场占有率就达1.2%。其原因在于韩国的经济主要是靠引进外资发展起来的,外资公司实力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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