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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赔付原则不统一 交强险过渡期理赔同因不同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 10:01 《理财周刊》

  提要:从今年的7月1日到明年的6月30日这一年间,将会出现交强险、原强制三者险和新商业三者险并存的局面。然而由于三者之间的赔付原则不统一,导致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一些合法不合理的奇怪事频频上演,而依照不同的保险,理赔结果也大相径庭。

  文>>本刊记者/李志军

  同样的事故,理赔的结局却相反。比如,一个人开车被别人撞了,他可能无需付出一分钱,却也有可能要掏钱赔给对方;同样是一个人开车撞上了违章的行人,他有可能除了吓出一声冷汗,却得不到理赔,也有可能拿到一笔不小的赔偿金。

  如此同因不同果的怪事如今正在频频发生,只因从今年的7月1日到明年的6月30日这一年间,交强险、原强制三者险和新商业三者险“三险并存”,而造成“不同险不同理赔”的混乱局面。而且,由于三者之间的赔付原则不统一,有责赔偿和无责赔偿存在明显的差异,所以一些明显不合情理却又合法合规的案例逐渐增多,导致车主和保险公司频频发生激烈的矛盾。

  投保交强险:被撞却要赔对方钱

  被别人车撞了,却还要掏钱赔给对方。这样的“傻事”就让侯晓风遇到了。

  几天前,侯晓风开车时与一辆强行并线的车发生剐蹭,经交警判定,侯晓风无责,对方负全责。定损后侯晓风的车损为300元,对方车损为700元。本以为自己等着对方赔钱修车就可以的侯晓风,却被对方保险公司告知,由于他在7月1日之后投保了交强险,因此还要赔给对方400元。

  “我不理解为什么我走得好好的,他撞了我,我还要赔他钱。原来三者险判无责的话,我什么都不用管,只管修车就行了,现在还要我去保险公司张罗着赔他钱,手续还非常烦琐。” 这让侯晓风很不理解。据侯晓风介绍,当时对方带他去保险公司定损,保险公司问他的车有没有上交强险。侯晓风上了交强险,保险公司的人就告诉他,他的保险公司也要赔付一定的钱,不管谁的责任。结果侯晓风赔了对方400元,而对方才赔给他300元。

  那为什么对方有责任却只赔了300元呢?原来,对方车主投保的商业三者险还没有到期,按照三者险的赔付原则,只需按事故认定损失赔300元即可。这让侯晓风感到很冤枉。

  并不是只是侯晓风有这样的遭遇,记者从多家保险公司了解到,自交强险实施以来,像侯晓风这样无责也进行赔付的客户已有过多例,客户大多认为这一规定很不合理,难以理解,导致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时遇到很多困难。

  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办公室赵利胜说:“现在我们认为最大的一个困难是无责,无责也要赔偿400元,这是条款规定的,让客户接受这一点心理上有困难。”

  如果说无责赔钱从“原理”上还可以接受,无责赔更多的钱因为是“过渡期”也能忍受,但是更让侯晓风他们不愿接受的是,无责不但要赔钱,还要“赔”出大量的时间。根据交强险理赔程序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先应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查勘现场、为事故定损,在对方车辆修理后,从自己投保的公司为其领取赔偿。这一套程序对事故中的无责方同样适用,这意味着一位被撞车主,在索要赔钱的同时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为肇事者索赔,“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就要去两趟。”侯晓风说。

  “这是目前交强险制度在执行中最为不合理的地方。”某保险公司车险部负责人这样认为。

  投保商三险:撞人无责得不到理赔

  和投保了交强险的侯晓风“被撞赔钱”遭遇相反的是,罗成化也面临另外一个困惑:虽然撞了别人但自己无过错,却得不到理赔。

  罗成化今年5月底购买了一辆伊兰特,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投保期限自2006年6月20日起至2007年6月19日止。

  7月3日,罗成化驾驶该车与骑车人夏某发生碰撞,造成夏某受伤、夏某的

电动自行车损坏。事故当天,罗成化按照交警处理意见,带夏某就医,并当场交纳了检查治疗费用1508.60元。但事后交警支队作出了认定,事故因夏女士闯红灯引发,夏女士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罗成化无责。

  虽然没有责任,但是自己已经赔了钱,事后,罗成化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交通事故中第三者医疗检查费用及车辆损失1574.60元。如果按照交强险的规定,损失数额在无责赔偿限额内,保险公司应该向罗成化支付这1574.60元。然而,罗成化的要求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因为他投保的是第三者责任险,而非交强险。根据第三者责任险的规定,机动车无责,机动车一方按10%的赔偿责任赔偿。在罗成化的事件中,保险公司只愿付157.46元。

  其实,和罗成化一样由于原来投保的三者险没有到期而没有买交强险的车主还有很多,他们在今后的一年内,都将面临一个同样的问题:如果正处于过渡期中的司机发生了无责任事故,保险公司是适用交强险规定进行无责赔偿,还是依据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拒赔或只赔10%的无过错责任,似乎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记者致电各家财险公司的服务热线,工作人员解释说,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但车主只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因此也只能按照此赔。

  症结在于理赔原则有差异

  同样是无责事故,侯晓风不想理赔却必须理赔,罗成化想得到理赔却享受不到赔偿。这种“尴尬”的产生,毫无疑问是处于新旧法规的“并存期”的一个典型现象,同时也反映出我们的立法衔接上存在着某些缺陷。

  人保财险上海分公司理赔中心的一位人士表示,交强险赔付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尴尬,主要是由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付原则不同所致。上述理赔案体现出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之间的一个明显区别——无责也赔偿。新的道路交通法第76条确立了这项无责赔偿原则。也就是说,事故中的车辆将互为责任,进行赔偿。

  太平洋财险公司车险部副总经理许建南也表示,同样买了保险,投保了交强险的车辆与投保商业三者险的车辆相撞时,由于交强险采用无责赔付原则,商业三者险是有责赔付原则,虽是同一起事故中的受害者,但双方获得的赔偿会不一样。如两辆车都造成了人员伤亡,买了交强险的车辆,给受害人的赔付不仅在金额上更多,而且在保障范围上更广。

  例如单车伤人事故:甲车撞伤行人乙,造成乙住院治疗,总核定医疗费用4万元。由于交强险实行无责赔偿,假设甲负有全责,在理赔中,甲车主能获赔交强险8000元,其余的3.2万元可由商业责任险全责100%的比例进行赔付弥补;倘若甲无责,那么在理赔中,甲车主也能获赔交强险1600元(交强险无责实行20%的分项给付),而商业责任险由于甲无责将不承担赔偿。

  再如A、B两车相撞,A车无损,负主要责任,B车车损1万元,B车车上人员受伤住院花费2万元,对此,交强险在限额内赔付2000元财产损失,8000元医药费;剩下的8000元车损和1.2万元医药费在商业责任险的限额内按照主要责任85%的比例赔偿。

  如投保了交强险的甲车与投保商业三者险的乙车相撞,双方车辆损失均为2000元。由于交强险是无责赔付,因此如果甲车车主负全责,甲车必须向乙车最高赔付2000元,而乙车由于买的商业三者险,按照有责赔付原则,不需要赔付甲车任何费用。如果甲车车主无责,那么其仍然要赔400元,而此时乙车需赔付甲车2000元。

  按照概率来算,两车相撞负责任的概率是一样的,但对于得到的赔付金额,投保了交强险的甲车却少于乙车,甲车车主看来并不“合算”。

  “过渡期”法院认定各不同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副秘书长孙维康告诉记者,商业三责险和交强险是不同的险种,一个是商业险,一个是强制险,保障的范围也不同,不能将第三者责任险视同于交强险。“如果第三者责任险能等同于交强险,交强险的细则中肯定会有明确的规定。上海的交管部门在处理这类赔偿事故中,还是按照保什么险,赔什么钱的办案法来处理。”

  然而,来自法律界人士的观点却并非如此。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冬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此他认为,交强险是可替代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因此应该依据交强险条例赔偿。但因为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造成这段“过渡”期引来不少纠纷,各地已有法院受理了相关的诉讼,对于该如何赔偿,法院的认定也各有不同。

  对交强险出现的这种尴尬,目前仍没找到很好的解决办法。孙维康表示,尽快明确交强险有关细则是首要任务。据悉,上海保监局正在研究过渡时期的具体操作办法,以便解决过渡期内此类理赔尴尬。但是至记者截稿时,这一处理细则还没有出台。

  表、AB相撞事故后不同的赔偿标准(注:AB两人中一方有责,则另一方为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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