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财经纵横

医疗机构内禁售健康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8日 10:23 城市快报

  9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的部门规章———《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17日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了该《办法》的新意和看点。

  看点1

  促进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

  《办法》规范了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的基本条件。要求经营健康保险的公司建立健康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制度、精算制度和核保理赔制度以及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等。

  《办法》明确规定,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产品,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此举旨在进一步推进健康保险产品专业化,避免出现健康保险“该保的不保”“不该保的也保”等现象。《办法》还要求经营健康保险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核保人员和核赔人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看点2

  促进健康保险产品创新

  顺应国际趋势,《办法》把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四种基本类型,首次增加了“护理保险”。同时,将原“收入保障保险”调整为“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突出了“失能”这一健康相关因素;修订了“医疗保险”的定义,明确医疗保险“以约定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使之包含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更准确地体现了医疗保险特点。

  为了体现健康保险的地域性、个性化要求,《办法》支持保险公司通过产品创新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在短期个人健康保险方面,《办法》允许保险公司在销售产品时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在费率浮动范围内,根据投保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在短期团体健康保险方面,《办法》允许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团体的具体情况,对保险金额、除外责任等产品参数进行调整。

  《办法》突出了医疗保险产品的创新。要求保险公司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以及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

  看点3

  促进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机构合作

  由于医疗保险涉及保险公司、投保人和第三方医疗服务机构,很容易在医疗机构的诱导和病人的主动要求下增加不必要、不合理的医疗费用,令保险公司赔付成本大大提高。因此,医疗费用控制风险是健康保险最主要的风险点。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办法》主要提出三项措施:

  一是在经营条件上,要求保险公司具备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核保人员和核赔人员,加强健康保险专业培训等。

  二是在服务网络上,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建立指定医疗服务机构网络,指定的医疗服务机构应当遵循方便被保险人、合理管理医疗成本的原则,引导被保险人合理使用医疗资源、节省医疗费用支出,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是在医疗服务管理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与医疗服务机构和健康管理服务机构的合作,加强对医疗服务成本的管理,监督医疗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看点4

  体现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针对健康保险产品专业性强等特点,《办法》强化了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设计和销售等方面的责任,突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比如,《办法》强化了对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时的保单信息披露义务。要求保险公司书面告知投保条件、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定点医院、费率调整等内容,并用清晰易懂的语言,回答投保人关于保险、医疗和疾病专业术语的询问。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产品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在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在医疗机构场所内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也不得委托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以避免投保人受不正当影响购买自己并不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个人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实行100%回访,发现投保人被误导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并明确告知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一年期以上的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10天以上的合同犹豫期。

  据新华社电

  <责任编辑>闫新平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