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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返还型健康险将有过渡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 00:46 新京报

  9月后推出新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老保单继续有效

  本报讯(记者 殷洁)返还型健康险是否会随新近颁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而销声匿迹?中国保监会官员昨日表示,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将于近日下发补充性通知条例。“为保证新老产品市场的平稳过渡,保监会不会立即叫停返还型健康险。”

  据8月14日中国保监会下发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死给付责任。而生存给付责任即保险人生存至约定年龄或约定期限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生存金,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不得包含给付责任”后,消费者今后购买的健康险将不再承诺返还本金。

  “目前,返还型健康险是保险公司销售比较常见的健康险,它的最大特点是有病赔钱,无病还本。”中国人寿人士向记者表示,这一禁令可谓“影响不小”。但监管部门叫停这一类返还型健康险,则是出于保险公司经营风险考虑,且返还型健康保险产品的结构、保障范围等已不适合市场要求。

  管理办法将从9月1日起正式实行,“这并不意味着返还型健康险9月之后即刻消失。”保监会官员表示,新老产品之间将有一定的过渡期,以确保市场的平稳过渡。“不过,9月份后推出的新产品一定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而老保单已经具有合同法律效力,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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