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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医疗险条款不得与临床医学相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 07:16 重庆商报

  本报讯(记者 刘定云 实习生 史静)昨日,保监会公布了酝酿已久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该《办法》自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长期以来,保险医学与一般临床医学经常是违背的,而绝大多数人在签保险合同时,根本看不懂这个“保险医学”炮制出来的条款很多与临床医学相违背,这使被保险人获赔的几率微乎其微。《办法》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规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

  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这也是与当前保监会统一

重大疾病险定义标准相一致的。

  对于短期个人健康险产品,《办法》允许保险公司进行费率浮动。费率浮动是指,保险公司销售产品时,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在费率浮动范围内,合理确定具体保险费率。而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少于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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