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保险公司有苦难言:三者险缘何成替罪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 09:44 北京现代商报

  轰动一时的“交强险第一案”日前最终以双方和解的结局黯然落幕。本期待法院能对“交强险”过渡期内的法律空白问题给出一个说法,但这个难题却被意外地留给了今后。

  其实,此案并不难理解。无责车主沈某在7月3日发生撞人事故后,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新实行的“交强险”条例,按照“无责赔偿”原则理赔事故损失,但保险公司拒绝了沈某的要求,理由是保险公司与他签订的合同是“第三者责任险合同”,车主有责才会赔付。

  记者了解到,保险公司最终虽然同意按照“交强险”标准赔付,但并不认同过渡期中的“第三者险”就等同于“交强险”,否则,保险公司明显吃亏:因为“第三者险”的保费只有600多元,而“交强险”的保费要1000多元,保险公司这种让步暗藏了诸多无奈。

  事实上,从2004年5月1日道交法实施以来,保险公司在“无责赔付”问题上已经吃了两年多的“哑巴亏”。道交法第76条把“无责赔付”的原则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保险公司却对这条原则有苦难言:在交强险条例出台前,商业三者险事实上承担了交强险的赔付责任,法院在判决时明显偏向受害人一方。“一旦有这样的官司,保险公司几乎必输无疑。”一位保险公司老总曾这样向记者抱怨。

  自今年7月1日起,保险公司期盼已久的交强险终于付诸实施。本以为交强险的实施能够把商业三者险从错位的“无责赔付”中解救出来,但保险公司的这一美好愿望却因为法律的缺失再次落空,保险公司不得不继续面对这个全行业问题。尽管很有很多专家、律师纷纷为商业三者险鸣不平,认为商业三者险中车主“有责才赔,无责而不应赔付”。但这些说法都难以动摇法院延续两年多来的判决思路。交强险过渡期内,商业三者险的赔付原则依旧处于法律真空地带。

  目前这种尴尬局面的形成究竟是谁之错呢?这其中自然有监管层对交强险实施细节考虑不周的因素存在,但保险公司自身也难辞其咎。中央财经大学保险专家管贻升认为,法院依据道交法的判决是站在受害人一方考虑的,体现的是人民的利益,虽然对保险公司具有一定的不公平性,但保险公司在设计产品时应该把这种法律上的风险考虑进去。过去两年,保险公司应该积累了大量有关类似赔案的数据,他们完全有能力通过调整费率来覆盖这种法律风险,但保险公司的“不作为”却使这个矛盾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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