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保险公司擅设境外机构最高罚3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 09:15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 周奇) 昨天,中国保监会出台了《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机构必须要开业2年以上,上年末总资产不得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上年末外汇资金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该《办法》将从2006年9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保险公司在境外所设的机构包括境外分支机构、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如保险公司设立非营业性质的代表机构、联络处等,必须2年内都没有受过重大处罚。

  如果保险公司擅自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擅自设立境外代表机构、联络机构、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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