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中国保险公司走出去步伐加快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 03:27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保监会近日颁布《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保险公司走出去步伐加快《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同时颁布

  证券时报记者徐涛

  本报讯中国保监会近日颁布了《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凡满足“开业2年以上;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上年末外汇资金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等条件的保险公司,都可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

  该办法共设总则、设立审批、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三十九条。办法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关权威人士认为,办法的出台,是保险行业贯彻落实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加快保险行业走出去”指示的具体措施之一。随着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的陆续公布实施,中国保险行业走出去的步伐将明显加快。

  该办法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的条件做出规定,除要求“开业2年以上;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上年末外汇资金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等条件外,还要求“拟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制度完善,并与中国保险监管机构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办法同时明确,保险公司还可以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联络机构或者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但要满足“具有合法的外汇资金来源;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最近2年内无受重大处罚的记录”等条件。

  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将牵涉到的风险问题,保监会在管理办法中作了较为详尽的规范。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对其设立的境外保险类机构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同时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其设立的境外保险类机构对外提供担保”;“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取得被担保人的资信证明,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反担保协议书。以财产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反担保协议的,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得超过抵押、质押财产重估价值的60%”。另外,办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除保单质押贷款外,不得对外贷款”;“保险公司应当对派往其设立的境外保险类机构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期中审计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

  就保险公司与其境外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问题,办法规定,双方之间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在交易完成后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重大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内容包括“再保险分出或者分入业务;资产管理、担保和代理业务;固定资产买卖或者债权债务转移;大额借款”等。

  在颁布《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的同一天,保监会还颁布了《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对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境外保险类企业或者收购境外保险类企业20%以上股权的活动进行了规范。该办法的正式施行日也为200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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