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卖交强险需提示 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执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 00:57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徐霞报道 为了使投保人能正确认识交强险、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证交强险制度的正常运作,昨天,北京保监局要求各保险公司在投保人办理交强险投保理赔过程中告知其应该注意的风险,并要求经营交强险业务的全市各家财产保险公司必须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做好交强险投保提示。
保监会董波处长告诉记者,保险公司若不给予提示,如果情节比较轻,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保险公司,来年将被吊销交强险执照。
北京保监局提出,投保人在购买交强险的时候一次性支付全部保费,不能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其他附加条件和要求,而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拖延承保。机动车在合同期内如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只有在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与保险公司解除交强险合同:被保险机动车依法被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以及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保险公司按照规定退还相应保费。
出险后,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