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欺骗投保人可责令撤高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 07:17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记者刘晓虎实习生王正涛)保险公司选用高级管理人员将实行新的任免标准。记者昨天从省保监局获悉,从明天开始,新版《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将在全省正式实施。按照新规,保险公司的高管若对骗保、虚假理赔、违法运用资金等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将被责令撤换,处最高10万元的罚款。

    任职条件放宽

  省保监局有关负责人透露,与我省现行的标准相比,新规定在对高管人员实践年限等方面的条件加以放宽,担任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据介绍,这与“必须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的现行标准要求有明显下降。同时对拟任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或者在保险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将学历从大学本科放宽至大学专科。

  安徽大地保险有关人士认为,上述条件的放宽将更有利于保险公司的发展,更具操作性,由于近年来我省保险公司扩张迅速,管理人才稀缺是各家公司面临的共同问题,在年限上限制过严并不利于保险公司找到合适的人才。“我们所有分公司拟用总经理的资料都必须上报到省保监局,不符合规定的,保监局是不会批的”。

  据了解,目前我省保险监管部门对于保险公司高管的选用标准较高,其中,让保险公司最为苦恼的就是学历问题,保险公司在我省设立省级分公司和市级分公司的总经理都要具有本科学历。安徽大地保险上述人士告诉记者,他们在全省开设分公司的过程中,吸引了大批保险精英,但由于学历等一些“硬性条件”达不上,高管的任命常常举棋不定,从而限制了保险公司的快速扩张。

    处罚力度加大

  在对任职条件放宽的同时,我省保监部门对高管违规行为的处罚将更为严厉,有十六种违反保险法的情况,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将受到警告、责令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不等处罚。这十六种情况包括: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或者承诺给予各种非法利益;进行虚假理赔;未依法将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审批;违法运用保险公司资金;超额承保情节严重,或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等。

  新规定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违反保险法规定的,其上一级机构中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和高管,同样要受到处罚。罚责不仅是针对保险公司的高管,对其所在的保险机构也加以明确,保险公司今后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申请或者取得任职资格的,我省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将予以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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