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地震巨灾保险亟待整合资源 研究财政支持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 02:36 中华工商时报

  加快地震保险立法工作 研究国家财政支持政策

  “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需要整合全社会的资源,这样才可以提高抵御灾害、特别是巨灾的能力。”28日,在中国保险学会、北京师范大学和瑞士再保险公司举办的“纪念唐山地震30周年暨巨灾风险管理国际研讨会”上,保监会财产险部主任郭左践这样表示。

  据悉,我国在地震保险制度的研究上,近年来已取得积极进展。郭左践介绍,2003年,保监会联合相关部门以及部分保险企业成立了地震保险专题工作组,制定了建立我国家庭财产地震保险

  制度的初步方案。该方案提出,本着“广覆盖、小保额、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的原则,拟建立

地震保险基金,采取商业运作与政策支持相结合的运作模式。

  郭左践指出,政府的职责包括建立风险共担体系所必要的法律环境以及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这是这一制度能够运转的根本保证和前提条件。保险公司受限于有限的资本实力和商业化经营的特点,决定了其不可能承担全部地震风险保障的供给责任,而应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设置保险条件和权利义务关系,使地震保险业务能够可持续经营。对于商业渠道难以满足的地震风险保障应通过财政手段分担风险,以满足社会对地震保险的需求。

  结合保监会在推进地震保险制度建设中的工作,郭左践提出,首先,要加快地震保险立法工作,为地震保险制度的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目前,我国对地震保险方面的立法基本空白,因此,建议尽快启动对《防震减灾法》的修改,增加对地震保险的投保、管理和运作以及政策定位等方面的内容,明确地震保险的法律定位。只有建立了完善的地震保险法律制度,才能减少“逆选择”、降低地震保险价格、提高地震保险覆盖面,才能取得国家对地震保险的政策支持,推动地震保险制度的顺利建立。

  其次,要尽快研究国家财政支持政策。地震属于发生频率低、损失金额巨大的风险。通过保险和再保险运作机制,建立地震保险基金,可以有效保障地震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但是,地震保险单独靠保险公司商业运作难以为继,需要国家财政对地震保险基金投入一定的启动资金,并对超出保险公司承保能力部分的地震风险责任给予一定的财政担保。国外和其他地区的政府也是通常采取对地震保险给予一定财政政策支持的做法。

  最后,还要推动保险公司加快改进地震保险经营管理。我国地震保险的经营历史短、规模小、经验少,缺少专业的人才和技术力量。因此,保监会将继续采取各种切实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本着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相结合的原则,加大国际交流力度,加快人才培养,加强防灾减损专业技术的研究投入,强化预防、救援和应急处理的全方位服务能力。

  此外,还需大力开展防震减灾和地震保险知识的宣传教育。作为预防环节的一个重要内容,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或直接组织开展面向投保人、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保险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工作的防灾意识,增强社会抵御地震灾害的总体能力。(31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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