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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统一标准放宽理赔尺度 有望减少理赔纠纷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 02:54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疾病概念差别巨大条款各异 保险行业协会牵头重新定义 业内人士:此举有望减少重疾险的理赔纠纷,调整后新险种预计年底可面市 本报记者吴凡 日前,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牵头进行的重大疾病行业标准定义制定工作,已完成重大疾病行业标准定义初稿,此举意味着今后我国“重疾险”将会统一定义。该消息公布后,引起了深圳市民的广泛关注。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此举将有望使目前让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觉得“头痛”的保险理赔纠纷得以减少,投保人的保险权益得到更明确的保障。 “核心疾病”列入必选品种 据了解,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重疾定义办公室”已初步完成了26种重大疾病的标准定义,并根据行业理赔经验初步选出了发生概率很高、影响最大的7-10种重大疾病,确定为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必须包含的“核心疾病”,如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严重脑中风、冠状动脉搭桥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严重烧伤、瘫痪等。今后的“重疾险”,至少要能保这些疾病。 目前在深圳市场上销售的“重疾险”产品,大部分保险公司的险种中,已包含了上述所列的“核心疾病”,而为了满足不同投保人对健康医疗的需求,各家保险公司的“重疾险”所包括的疾病种类则各有不同,少则十余种,多则二十余种甚至达三十种。 业内人士表示,标准统一后的重疾险理赔尺度可能会有所放宽,重疾险产品将主要是承保那些不治疗危险性很高、但治疗后有较高存活率的大病。例如过去对肝癌往往是到了晚期、末期才能得到保险赔偿金,今后有可能适度放宽理赔尺度。 作为已购买重疾险的人,在保险权益上,会因为此次标准制定而受到影响吗?对此,深圳一些寿险公司人士表示,在行业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应该会考虑到已购买产品被保险人的权益。保险公司作为负责任的企业,也会根据新的标准,为已购买重疾产品的被保险人进行必要和适当的调整,使已购买“重疾险”的被保险人的保险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 保险纠纷有望减少 据了解,现行的“重疾险”的理赔尺度比较严苛,以导致许多消费者质疑重疾险“保死不保病”,从而导致较多保险纠纷,使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甚感“头痛”。中国人寿保险深圳分公司人士称,一直以来,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有关重疾险的疾病投保标准一直“各自为政”,条款也各不相同,对同一疾病的概念也可能存在差别,导致消费者面对众多产品不知如何选择,从而在理赔时容易产生纠纷。如果规范和统一行业内重疾险使用的疾病定义,这将会大大降低消费者购买重大疾病险的时间和精力,为他们比较、选择重疾险产品提供了更大的方便。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公司有关负责人认为,重疾险的定义问题一直是引发重疾险纠纷的根源,在没有统一的标准定义出台前,各家保险公司往往会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方向来解释“重大疾病”,回避一些发生概率较高的疾病,标准定义实际上统一了公司的“解释”,将那些有“缺陷”的保险产品逐出市场,“重疾险”的品质将会得到大幅提升。 太平人寿保险公司也表示,目前,该公司正在积极配合此次标准制定的相关工作。记者从多家保险公司也了解到,保险公司会采取谨慎的态度,及时调整本公司的重疾险产品的设计和业务操作,并根据最终确定的标准宽严程度,对该类险种的保障范围价格进行必要的调整,预计新的重疾险产品今年年底可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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