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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发展启示录:规范成就保险业未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 09:01 金时网·金融时报

  FN记者 方华

  “您好,我是Gallup(盖洛普)咨询公司的调查员,中英人寿委托我们进行客户满意度调研。”今年3至4月,北京、四川两地的中英人寿个险客户接到了这样的访问电话,用中英人寿总裁张文伟先生的话来解释:“我们的服务如何?与客户期望值有多大差距?多数人未必很清楚,所以我们借助权威机构的第三方身份了解客户的真实需求,以发现有待改进的
空间。”

  细心人不难发现,这一源自该公司英方股东的成功经验,对中国保险市场颇具借鉴意义。但聘请这样一家国际级的调查机构进行调研,的确耗资不菲。

  被视为整体“舶来”的中国保险业,在引进成熟产品的同时,更需要学习和吸取“先行者”先进的营销模式、服务手段和管理理念。但不可否认,和成熟市场相比,身为“后来者”的中国保险业依然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尽管有成熟的产品和经验可资借鉴,但制度的缺失已然成为掣肘,所以,保险业“做大做强”的目标,使得制度和政策的“拾遗补缺”尤为紧迫,因为,惟有“规范”经营才能促成规模、质量、效益的整体提高。所幸,随各地各行业对《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业内称“国十条”)的深刻理解,推动制度建设步伐,促成保险业的发展,是一个可以预见的未来。

  “规范”成为主题词

  “国十条”的推出,是在制度层面首次对保险业进行系统、全面梳理,其中,“规范”成为整个保险业未来发展的核心命题。

  在“国十条”中,加快推进保险立法工作成为突出的亮点,如修改完善《保险法》、加快推进农业保险立法、研究推动商业养老、健康保险、责任保险和保险资产管理等方面立法工作的要求,令无数业内人士“非常振奋”。正如交强险的施行那样:当“三责险”需求普遍存在、政府以立法形式加以确立、相配套的条例条款随之出台后,一个新险种的推行终于成为现实。

  如果“无序”是一个行业发展初期必经的形态,立法滞后确属其中的关键因素。但是,规范竞争、合规经营、切实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中介管理等,很大程度上能通过行业自我调控及约束得以实现。

  “资本金不高、

准备金不足,是不少保险机构或多或少存在的问题,这直接影响其偿付能力大小。”
南开大学
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江生忠教授称,其中不乏股东利益冲突、恶性竞争等因素,“当前迫切需要规范竞争,但是,公司想发展又存在资金收益率不高的现实,难以弥补承保利润的亏损。”所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进一步明晰产权、引入战略投资者等,都是保险业规范发展的“必修课”。

  转向“动态”监管

  很强的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性,决定了监管是保险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

  在2002年对保险公司进行改制上市前,保险业整体面临着资本金短缺、偿付能力不足、

不良资产难以消化等困难和问题。保监会的改革思路是推动“保险经营”和“保险资金运用”两个轮子协调运转,形成以公司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的“五道风险防线”。

  以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三家保险公司的改制上市为突破口,三大公司在境外共筹集资金487亿元,资本金的充实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不足的状况,为全面实施偿付能力监管奠定了基础。上市后,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的偿付能力分别达到监管标准的1.9倍和5.6倍。

  结果,保险业率先在金融行业建立了市场化的风险自救机制,“截至2005年底,保险保障基金达到55亿元,以后每年将增加20亿元左右。”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日前保险工作座谈会上透露,在保险业发展较快的情况下,没有出现大的风险和问题,不良资产比例降到1%以下,利差损风险得到有效控制。针对目前市场主体不断增加、竞争日益激烈和风险因素更复杂的情况,保监会借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最新的核心监管原则,建立健全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为三大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逐步实现从以业务规模为基础的“静态”监管转向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监管。

  “所以,在做好合规性监管的基础上,应重点加强对保险公司法人的监管。”保监会有关人士告诉记者。

  “我们还希望健全保单持有人利益的保护机制,如建立面向保单持有人的信息披露制度,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外部精算师制度和规范保险中介行为。”中国人保控股公司总经理唐运祥告诉记者,这有利于对公司治理形成外部约束,从源头上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此外,以竞争性经理人选聘制度、市场化并购制度、专业化信息中介制度和基础性保险诚信制度为主要制度框架的市场治理机制,在监管中的作用同样关键。

  政策扶持“不可或缺”

  2005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84.3%、赔款同比增长94.8%的数字令人深思。一直以来,农业保险业务赔付率高,但缺乏足够的政策支持,是农业保险发展长期萎靡的重要原因。近年来,发挥国有公司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主渠道作用、批设三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以“民办公助”形式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等改革,政策扶持逐渐增多,但依然不足。

  “因此,要根据不同险种的性质,按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政策性保险业务给予必要的政策引导和适当的税收优惠,鼓励人民群众和企业积极参加保险。”唐运祥称,以税收调控手段为例,当前除了对涉及国计民生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给予税收优惠外,还需进一步完善促进保险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如扩大免税范围。除农业险、返还性人身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外,对其他政策性、强制性、非盈利或盈利水平低、对社会稳定有重要作用的保险减免税收;建议调整非寿险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按实收保费缴纳营业税、允许购买养老和健康保险的投保人(机构)的保费支出在税前全额扣除,等等。

  继全国32个省、市、自治区先后下发关于加快当地保险业发展指导意见之后,“国十条”再次明确,在政府采取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方式的同时,“将保险业纳入地方或行业的发展规划统筹考虑,落实各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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