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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专家探讨:农业大国如何破解农保难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 03:14 第一财经日报

  编者按

  低保额、低收费、低保障和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的特性,使农业保险的经营陷入到了一个恶性循环中:经营农业险的保险公司往往亏损;越是亏损,保险公司就越是要提高费率;而费率提高后,农民又无力投保,遇到灾害时受到的损失也就越大,就越没有能力投保。单一性的农业保险模式已无法真正保障中国复杂而多变的农业风险。就此,本报继6月2
7日推出“解读保险业国十条系列圆桌”之一后,于今日推出“系列圆桌”之二,邀请业内权威人士就中国的农业保险发表看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陈天翔

  “国十条”在分析了“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之后,即提出了要“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由此可见,“国十条”已将发展农业保险放置在了相当的高度,同时,“国十条”也对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搭建了一个框架,在此之后,如何发展,如何对待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如何解决各种长期未能得到解决的老问题,将是各个相关部门、各个有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需要思考的。

  今天,《第一财经日报》邀请到了四位在农业保险方面相当有建树的专家,一起讨论农业保险领域的热点问题。这四位专家是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庹国柱教授、中国人保原农业保险部副总经理李军、浙江大学社会保障与风险管理系教师张跃华,以及我国首家专业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董事长李中宁。

  1、基础性和高风险性共存

  《第一财经日报》:庹教授是国内研究农业保险最资深的专家,李军先生也是在10年前就开始参与我国农业保险事业,李中宁女士管理着我国首家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张跃华先生更是对上海、河南、山西、湖北、新疆、浙江等行政区进行过多次实地访谈和数千农户问卷调查。各位专家如何理解“国十条”对农业保险的规划?

  庹国柱:我认为,这首先是一种战略的考虑,而且是与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一致的关注“三农”的必然要求,即是中央希望保险业和其他各个相关部门,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在落实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有所作为的必然要求。

  农业保险虽然是利用现代风险管理理论和技术管理我国农业风险的重要手段,但因为其天然的经营的高风险高费率等特点,对保险业或者财政部门来说有点像“鸡肋”,政府出钱不一定落好,商业保险公司出力也不一定落好。如果政府不下决心来抓落实,那只能是将其“挂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难以落实在地头上”。“国十条”这是动真格的,对方针、重点、措施、由谁来办都讲得非常具体,我想其可操作性很强。

  张跃华:在现实中,农户分散农业风险的渠道其实有很多,例如乡邻借贷、差异化种植等。但是,在面临系统性农业风险的时候,这些渠道往往容易失效,而保险作为一种正式分散风险的组织形式,则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实现风险的分散,同时,农业风险的特点又往往是系统性风险。从而,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防范机制,应该在支持农业发展上有所贡献。

  《第一财经日报》:我手边有一组数据,那就是去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84.3%,赔款同比增长94.8%,您觉得这组数据是否能够很好地解释保险公司为什么不愿意开发农业保险吗?

  庹国柱:去年的保费增长率当然是好事,但还不能说明很多问题。你看得很准,赔付率很高,如果得不到政府特别是财政上的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已有实验的可持续性将值得怀疑。中央也许正是洞察到了这个要害问题,才出了如此具体的“招”。

  张跃华:那组数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农业保险是一个较难盈利的保险领域,但是,如果仅仅用这两个数字并不能够很好的解释保险公司不愿意开发农业保险的原因。我认为,去年出现赔付率增高有可能有两个原因,即目前农业保险的品种以及技术水平,并不成熟,有“大干快上”的现象,容易导致赔付率增高;另外,去年自然灾害较为突出。两个原因都有可能导致去年赔付率的增加。我认为,这个问题实际上在讨论农业保险市场失灵中供给方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同时又是较为复杂的。

  李中宁:许多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开发农业保险,其问题在于,由于农业生产所面临的风险,特别是气象灾害风险具有高度关联性,损失集中,赔付率高,农民的有效需求不足,不满足可保风险独立性和随机性的要求,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在没有外部支持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公司缺乏积极性。目前农业保险的品种以及技术水平,也并不成熟。农业保险的品种和技术性强的特点决定农业保险绝不是一蹴而就的领域,需要长时间的摸索和培养。

  从深层次来看,我国农业保险在技术上的落后和不成熟、国内农业保险体系的不完整、与国际农业再保险难以接轨更是根本原因。

  2、事后财政救助模式需改变

  《第一财经日报》: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业务范围对发展农业保险有何意义?

  庹国柱:做政策性农业保险涉及财税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问题,那么,首要的问题就是在众多的种植业和养殖业项目中哪些项目应该放到政策性农业保险之中,例如,大田小麦、水稻等作物的保险和大棚蔬菜瓜果、花卉的保险,恐怕是有区别的。必须根据各地的种植传统和种养业项目的实际情况及这些项目在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当地政府的政策目标和经营该项目者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等情况来确定。

  因此,这件事政策性很强,也会很敏感,甚至关系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成败。不认真对待的话,也许政府的钱可能会给予那些不需要或不大需要补贴的项目,真正需要补贴的项目可能补贴不足或得不到补贴。财政补贴的补贴效率就必然大打折扣。所以说,国务院的文件抓住了当前实验开展农业保险的关键。

  张跃华:是的。只有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业务范围,才能够真正落实保险补贴,以及发展农业保险,而不是一把抓搞业务。

  而各地的地方政策性补贴还会有一些差异,因此,如何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业务范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同时,对于农户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的研究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个研究课题为政策性补贴的额度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这里需要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两个目标进行明确。理论上讲,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要目标有两个:第一是“粮食安全论”,第二个是“使农民福利最大化”。然而,这两个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却有冲突。“粮食安全论”使政府有动力去鼓励农民种植粮食,但是种植粮食却未必会最大化农民的福利水平。因此,在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这些问题,使得政策性补贴的效果更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的额度也取决于这种支农工具相对于其他支农工具所具有的重要程度。

  李军:陈文科等专家学者曾提过,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本质是国家为农业提供风险保障所花费的一部分代价,也就是政府财政对农业的净投入。所以,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业务范围非常重要,要使纳税人的钱主要补在真正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业保险险种上来,就必须要做一番调查研究。明确了补贴目标,政府就便于结合每年的农业发展规模、品种,计算补贴费用。考虑到农业保险的开展的连续性,这一条对政府的财政预算规划也有积极意义。当然,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业务范围也要不断进行调整。

  《第一财经日报》:原来的那种单一、事后财政补助的农业灾害救助模式有何弊端?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

  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又有何优势呢?

  庹国柱:过去那种单一、事后财政补助的农业灾害救助模式的最大弊端是对灾害损失的补偿是微不足道的。全国一年的财政救灾资金不过20多亿元,1998年之前才10多亿元,可是一次大的农业灾害造成的损失少则几百亿元,多则几千亿元,财政救灾资金可谓杯水车薪。但保险补偿相对救灾来讲就要充分多了,即使按现在各地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损失的农作物或畜禽可以补偿到标的保险金额的70%左右。

  第二,财政救灾资金1元就是1元,可财政如果给农业保险补贴1元,农业保险积累的准备金就不止1元,如果补贴保费的1/3,那就可以再从农民那里筹集到2元,政府拿出100亿元补贴,农业保险的准备金就可以有300多亿元,可见政府的钱也有“乘数效应”,那么其补偿能力和补偿水平与救灾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在国外,由于保险的普及,灾害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有60%~80%都可以得到补偿,而我们国家这类损失能得到补偿的比例不及其1/10~1/20。我们农业财产的灾害损失目前的补偿连1%也不到。

  张跃华:原来那种事后财政补助的救济模式的弊端主要在于救济数额低,平均主义严重,相对于保险,更容易引起资金挪用等现象;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对农业生产的保障水平,效率更高,同时属于WTO收入安全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李军:提出协调农业保险与农业灾害救助的关系,这是我国政府对农业风险管理理论与实践认识的一个深化。农业灾害救助与农业保险是两个并行的机制,它们是互补的、不是可以完全相互替代的,或者说只有部分的替代作用。我们农业保险考察团2001年访问美国农业部时,美国专家曾这样介绍说:在中、低风险的区域,保险比较有效率、也更经济;而在高风险的区域,农业灾害救助比较有效,而农业保险就不适用,因为在这样的区域,费率会很高,不具有经济可行性。

  3、补贴求解政策性农保

  《第一财经日报》: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是否能够起到提高保险公司开展这类业务积极性的作用?是否是必须?

  庹国柱:政策性农业保险要让商业性保险公司做的话管理费补贴绝对是必须的,上面说了,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高,除少数像雹灾、火灾风险的保险外,一般多风险农作物保险或大规模饲养业的畜禽死亡保险,不仅保险费率很高,而且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成本也非常高,当然也就很难赚钱。保险公司可以出于社会责任不赚钱,但不能让他们长期亏本经营,否则,公司也就开不下去了。因此,在没有补贴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公司恐怕很少有什么经营积极性,更不可能长期经营。

  张跃华:从理论上讲,补贴可以刺激一部分保险公司增加对于农业保险的兴趣。实际上,政策性补贴有几种形式:其一,对农户进行保费补贴,保险公司商业性经营,即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商业性运作;其二,对农户进行保费补贴,对保险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费用补贴。这个问题实际上是讨论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商业性经营的补贴问题,而未涉及相互保险公司、合作社等其他形式的农业保险。这里面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对他们补贴多少的问题,因为里面涉及其他一些免税等优惠措施,计量起来还是较为复杂,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并且不同制度形式的保险模式,其补贴的方式和额度也会有所不同。

  李军:如庹教授和张博士所说,对商业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经营费用补贴是必要的。由于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大多分布在广阔的空间中,它的承保、验标、查勘、理赔比较费时、费力和费钱。比如,一个保户报告他投保的农作物种植地遭受了雹灾,保险公司去不去查勘呢?去,那个地方很远,需要人员乘车跑到现场测量,费用较高,而且受灾面积不大;不去,如按保户报损数额去赔,则可能面临保户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往往面临着两难的选择。

  4、保单通俗化“启航”

  《第一财经日报》:开发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农业保险产品及其他涉农保险业务,对开展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来说,是不是仅意味做好农业保险的“第一步”?这一步的迈出是否容易?

  李中宁:开发适合农业风险实际情况的农业保险产品是农业保险支持农业生产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但是迈出这一步并不容易,我们可以简单分析一下:

  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农业保险产品开发与其他财产保险业务相比有其特殊性:首先,保险费率厘定较难。农业灾害损失在年际间差异很大,纯费率要以长期平均损失率为基础。但有关农业特别是种植业、养殖业的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不完整,长时间、准确可靠的产量和损失量较难搜集,造成农业保险费率难以精确厘定。其次,合理的保险责任确定较难。种植、养殖业的风险单位与保险单位不一致,不同风险的风险单位一般不重合,常有多种农业风险同时或相继发生,造成保险责任不易合理确定。

  由于农业保险标的是有生命的动植物,标的价值随着动植物的生长不断变化,在部分流失或死亡的情况下,较难以准确核定损失程度。这就需要:把对农业保险产品开发费用补贴纳入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用补贴范围内,并在地方性农业保险立法中加以明确。近期可考虑在政府灾害救济补偿资金中拿出部分建立农业保险产品开发基金,加快农业保险产品创新步伐。

  张跃华:我们目前绝大多数地区的农业保险品种,都是在上世纪80年代开发的,有很多险种由于农业生产方式的变化,已经失去了原来的优势,例如:麦场火灾险等。如果在充分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我想开发一些适合农村现实的险种还是有很大可能,而且必要的。这一步的难度,我感觉不仅仅是技术上的,更多是思想上的问题。农业保险的产品迫切需要创新。

  李军:这里关键是保障适度,就是说保额的确定要符合农民被保险人的承受能力。因为费率是通过客观测算获得的,保额高,保费自然就高。事实上,原来农业保险一些险种保额的确定,大多是从农户的实际出发,提倡基本保障。

  当然,现代农业的发展有很大不同,各地的情况也有很大差异,因此,要不断开发适销对路的农业保险产品,更好地为农业发展服务。在一些发达国家,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主要由政府主办的农业保险机构去做,这样比较客观、公正;当然,同时,商业保险公司也可以开发农业保险的新险种,但是,开发后要报政府的农业保险机构批准,同时纳入政府的农业保险计划后,才能获得政府提供的费用补贴。

  农业保险新产品的开发是需要成本的,在目前商业保险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会对此投入必要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可能还有待于政府提供相应的激励。

  庹国柱:农业保险的逆选择很容易发生,举个例子,我们调查了有一个地方的奶牛饲养十年的社会死亡率,综合死亡率不过3%~5%,如果加上附加费率,收6%的保费,保险公司不应该赔钱。但保险公司保奶牛收7%的费率,赔付率年年都在300%以上,有一年尽然高达600%。原因是农民对身强体壮的“青年牛”都不投保,只投保那些体弱多病的“高龄成年牛”。这就是典型的逆选择。

  保单通俗化毫无疑问是有利于农民的理解。所以,开发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农业保险产品及其他涉农保险业务,的确是做好农业保险的“第一步”。但这第一步的迈出不容易。我认为,国务院是想通过这个文件统一中央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也统一各家商业保险公司的思想。没有政府的积极性和商业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农业保险是不可能办起来的。(嘉宾观点仅代表个人意见)

  国外农业再保险体系一览:

  ●美加模式:美国和加拿大都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政府关于农业保险的政策重点在农作物,有健全的、不断完善的农作物保险的法律、法规,并依法由官方农作物保险公司(隶属美国农业部)提供农作物一切险(多风险)的直接保险和再保险。

  ●日本模式:日本农业不同于美国,其特点是经营分散、个体农户经营规模较小,与我国的经营现状极为相似。它具有一个多层次的严密组织机构系统。日本农业保险制度是通过三级机构进行管理和运行的。这三级组织是市、町、村级农业共济组合的基层保险组织;都、道、府、县级的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和中央政府一级的农业共济再保险特殊账户。

  ●欧洲的自愿互助保险模式:作为保险业的发源地,欧洲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一直相当活跃。欧盟内部各国的农业保险可以分为公有化主导型体系、公有与私有合作型体系和私有化主导型体系三大不同类型的农业保险体系。欧洲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依附的基础是各种农业生产者合作组织,其中以德法农业互助保险的做法比较典型。

  相关链接

  “国十条”关于农业保险的相关论述

  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

  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研究制定支持政策,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发挥中央、地方、保险公司、龙头企业、农户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农业部门在推动农业保险立法、引导农民投保、协调各方关系、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有步骤地建立多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体系。

  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业务范围,并给予政策支持,促进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改变单一、事后财政补助的农业灾害救助模式,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探索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户投保给予补贴的方式、品种和比例,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完善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

  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鼓励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支持保险公司开发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农业保险产品,建立适合农业保险的服务网络和销售渠道。支持农业保险公司开办特色农业和其他涉农保险业务,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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