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3个月内都要投保交强险,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届时如未投保交强险(在此前已购商业三责险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应随车携带保单,待原商业三责险到期后投保交强险),违者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近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了交强险责任限额和基础费率,由于交强险的实施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受到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天津保监局有关负责人就天津实施交强险接受了采访。
1、7月1日后,原投保商业三责险未到期而保额又低于交强险的需不需要加保?
答:根据《条例》规定,在交强险制度实施前已购买商业三责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继续有效。对于7月1日后,投保人原投保的商业三责险(2006年7月1日前已经生效且未到期),如果认为赔偿限额过低的,可自愿向保险公司申请解除原商业三责险合同,并投保交强险及其新商业三责险等。
2、如有客户原保单7月1日以后到期,现在要求提前续保的如何处理?
答:目前交强险条款和费率已经批准,但是各公司还在进行系统调试、单证印制等准备工作,所以目前还不能提前投保交强险。同时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各产险公司不得签发7月1日以后起保的现行商业三责险。所以客户现在要求提前续保的,可选择在7月1日起至10月1日前投保交强险。
3、7月1日后如果拖拉机的保额费率还未出台如何承保?
答:中国保监会已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研组,对拖拉机投保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和费率问题进行广泛调研,将尽快拿出方案。
4、关于给公安部门的保单问题,是否仅在办证、年审时向办理以上事由的部门出示或递交,否则投保人只自己持有?解除合同时如何收回?
答:交强险保单中,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由保险公司加盖印章后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其在公安交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检验等时交公安交管部门留存。如果出现《条例》十六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投保人解除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收回保险单正本和保险标志,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可以不收回。
5、对同时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赔案,保险公司是按比例分摊赔付还是交强险先在限额内赔付?
答:2006年7月1日后,同时购买交强险和新商业三责险的,交强险在其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而商业三责险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以上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摊责任。而且商业三责险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人身伤亡的死亡伤残及医疗费用的各项目以及财产损失都在一个赔偿限额内赔偿。即:商业三责险计算赔款时都先分别扣除交强险的各项赔偿限额,再按事故责任比例计算。
例如:2006年7月1日后,车主投保了交强险和10万元限额的新商业三责险。例一: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全责交通事故,需要赔偿受害方33000元,其中:伤残20000元,医疗费用10000元,财产损失3000元,则在交强险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受害人30000元,其中死亡伤残20000元,医疗费用8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同时在商业三责险项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受害人3000元(不考虑商业三责险免赔因素),其中医疗费用2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
例二:上述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则在交强险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受害人1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10000元,医疗费用1600元,财产损失400元,而在商业三责险项下不赔付。
6、交强险仲裁委员会如何制定或建立?
答: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7、投保人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中“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是否有标准?
答:投保人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目前仅限于《条例》中明确的三种情形。
8、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是否已经下发?
答:根据条例规定,有关临床诊疗指南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目前正在制定中。
9、7月1日以前已购买尚未到期的商业三责险的赔付责任与交强险的赔付责任是否分段?如何分段?
答:7月1日以前已经购买的7月1日前起期的商业三责险仍按合同约定原则,即以事故责任比例赔付。该投保人可在商业三责险到期后购买交强险。
10、车险优惠30%的规定是否适用于“交强险”业务?
答:交强险业务实行全国统一基础费率,除了统一按照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办法给予费率浮动之外,交强险严禁给予任何折扣。在车险联合信息平台未建立时,第一年实行统一价格。
11、已投保商业三责险在7月1日前合同到期的消费者,如保险合同6月28日到期,如何选择投保?
答:该消费者可以选择继续投保6月28日起期的一年期原商业三责险,也可选择投保短期的原商业三责险(如两个月),到期购买交强险。
12、客户是否可以选择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责险和交强险?
答:可以。
13、一次性赔偿各分项赔偿均达到限额后,交强险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答:在交强险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都按照交强险责任限额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所以,当一次保险事故赔偿达到总责任限额或某个分项赔偿限额,交强险合同仍然有效,下一次保险事故赔偿限额重新计算。
14、如果保险公司在接到抢救费用清单时,尚无法确定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责任,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哪个赔偿限额承诺垫付抢救费用?
答:根据实务操作规程。抢救费用的垫付条件之一是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一般情况下,公安交管部门应该已有责任认定。公司已经可以确定是按照哪个赔偿限额垫付。即使公司出现多垫抢救费用的情况,也可以和医院协商解决。
15、交强险审验期中,会不会出现2年审验车辆,在第二年审验时才投保的情况,是否进行处罚?
答:根据《条例》规定,除了对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以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依法检查交强险标志。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16、各公司已经签发的7月1日以后到期的商业三责险保单,如何处理?
答:对于各公司已经承保的保险期限起期在2006年7月1日以后的现行商业三责险业务,各保险公司要制定解决方案,向投保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且明确通知每个投保人“商业三责险不能替代交强险功能,在2006年10月1日前投保人仍必须投保交强险”。投保人要求对现行商业三责险退保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责任还未开始的保单应给予全额退保。
17、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而导致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了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是否需要增加保费?
答: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而导致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如果涉及42类型车辆费率之间变化,那么需要增加从变更日至保险责任期满的保费(如:家用车变更为营运出租车)。被保险人如果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将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18、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其措施与保护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得到补偿?
答:交强险同样适用《保险法》第42条,即: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19、7月1日前已起期的商业三责险按照什么原则赔偿?
答:根据《条例》规定,7月1日前已购买商业三责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继续有效。商业三责险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原则赔偿,即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监会有关部门正和最高人民法院协商对商业三责险的赔偿处理作出司法解释。
20、对7月1日前起期的商业三责险,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根据《条例》规定垫付抢救费用?
答:7月1日前起期的原商业三责险,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处理。
本报记者黄海京
责任编辑: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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