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险四大争议有法可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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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 09:14 每日经济新闻 | |||||||||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秦晓华 每日经济新闻[2006-06-26] 日前,中国保监会原则通过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这项中国保险业第一个规范健康险的规章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近年被保险人对健康险的投诉集中在保证续保、费率可调、退保难、销售
首先,健康险以一年为分界线,分短期险(含一年)和长期险。长期健康险提供“保证续保责任”;对于保证续保的一年期短期健康险,只要产品提供有“保证续保责任”,都应在合同条款里写明保证续保的有效时间。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责任”的健康险,附加险的保险期限不能小于主险的保险期限。 其次,保险公司不得随意调整费率。新的健康险管理办法允许保险公司对健康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但要求保险条款中写明费率调整的原则,并列出投保人在费率调整时的权利。如果有保险公司违规随意调整费率,保监会有权力责令停止销售产品,并处罚高管人员。 再次,赔付等待期最长不超过180天。在健康险管理办法中,对于保险公司在保单生效后免于赔偿责任的这段时间做了限制,规定短期健康险的“保险责任等待期”不得超过90天,长期健康险的“保险责任等待期”不得超过180天。投保人在续保时,保险公司不得重新设置保险责任等待期。最后,《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尽其所能规范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销售行为,减少误导事件的发生。尤其是实报实销的费用补偿型健康险,保险公司在销售时,要询问被保险人已有的社会医疗保险和单位的补充医疗保险,不得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医疗保险产品。费用补偿型健康险售出后,保险公司需要在合同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回访,确认对方正确理解了合同责任,防止投保人被销售人员误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