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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驾驶人员切身利益 交强险基础知识待普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 10:59 金时网·金融时报

  FN记者 张兰

  备受公众关注和媒体热炒的交强险基础费率和责任限额,6月19日终于浮出水面。随着中国保监会的官方公布,曾经喧嚣的费率和限额猜测也终于告一段落。然而,对于这一涉及1.6亿多辆机动车驾驶人员切身利益的新制度,很多利益相关者直至今日仍缺乏最基本的认识。

  “听是听说过,只知道是国家强制的,不买不行。至于交强险究竟是什么,具体该如何投保,以及对自己究竟有什么影响,我还真不知道。”当记者问及是否了解交强险时,已经有十余年驾龄的刘先生作了如此回答。实际上,与刘先生一样对交强险不甚了解的司机并不在少数。在记者随机抽问的数十名“有车族”中,几乎没人能完整地说出交强险的确切定义,更不用说交强险的具体作用了。

  “作为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但是对于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并不属于交强险的承保范围。”最终还是一位保险专家向记者诠释了交强险的确切含义。

  一位保监会官员告诉记者:“长期以来,商业三责险的投保比率比较低,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部分车辆由于没有保险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地赔偿,也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纷。有鉴于此,实行交强险制度,可以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从而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不仅如此,通过建立交强险制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大为减轻,也在相当程度上避免了双方的经济赔偿纠纷。并且,“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不仅促进了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也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对于即将实施的交强险究竟与现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有何区别,很多车险消费者仍是“雾里看花,水中望月”。对此,保监会有关官员给了确切的回答,“即将实施的交强险的特点在于它是必须购买的强制性险种。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必须投保交强险。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有权扣留机动车,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与此同时,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在赔偿原则、保障范围、经营原则等方面也有显著的区别。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实行分项责任限额。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并且不进行责任分项。除此之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并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由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任何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都有赖于各方主体对制度的充分理解和坚决执行。然而对于惠及千家万户并且实施在即的交强险而言,公众对它的了解程度显然差强人意,这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交强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因而,如何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让各利益相关主体充分了解这项全新的制度,顺利完成新旧制度的过渡,已然成为包括监管机构、保险公司、媒体、社会公众、行业协会等众多主体所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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