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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个税调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 11:16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本报讯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调整。《通知》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此通知自6月1日起执行。(卢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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