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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取得实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 09:36 金时网·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4月25日讯 记者吴红军报道 中国保监会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近日联合下发《中国保监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深入贯彻《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平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提出了明确的意见。

  《意见》指出,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与平安建设关系十分密切。多年来,保险业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为社会治安明显进步、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

  《意见》指出,要充分认识保险业在平安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一是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二是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三是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有利于整合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资源,建立健全社会管理新格局。

  《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平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一是统筹城乡养老、医疗保险发展,稳定人民群众生活预期。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满足多样化的养老、医疗保障需求。创新产品服务,大力发展个人年金、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为企业年金提供更好的管理服务,探索开展管理式医疗和第三方管理医疗保险服务,提高城镇居民养老、医疗保障水平。针对我国广大农民,研究开发保费低廉、保障适度、条款通俗、投保简便的养老、医疗保险。积极开展务工农民养老、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探索通过保险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的有效方式。发挥保险公司网络和管理优势,解决务工农民因流动而导致保险中断问题。完善和推广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模式,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二是运用保险机制加强灾害事故防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被保险人的安全教育,提高风险意识,重点做好风险管理咨询、防灾检查等基础性工作,建立风险识别、预警、控制机制,将风险控制关口前移,帮助被保险人查找风险隐患,降低事故发生率。探索建立保险与消防、气象、防震、抗汛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协同配合的风险防控机制。

  三是发挥保险的补偿功能,积极参与灾后救助,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进一步健全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协同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各类重大风险事件。发生重大灾害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查勘理赔,在切实履行保险赔付责任的同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灾后重建工作,帮助受灾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完善理赔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增强快速理赔能力,不断提高理赔效率和服务质量。针对地震、洪水等巨灾风险,研究建立由政府、保险公司、投保人共同参与的巨灾保险机制,避免巨灾事件引发社会风险。

  四是建立保险与平安建设的互动工作机制,开创平安建设工作的新局面。建立党委政府组织推动、社会各方积极参与、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的互动工作机制,以保险为纽带把各方利益结合起来,整合社会资源,提高平安建设的成效。在煤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雇主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推广。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实施为契机,在有条件的城市,推广上海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的经验和做法,建立起机动车责任险费率与驾驶员交通违法违章记录、机动车安全事故理赔记录挂钩浮动制度,减少交通违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改善城市交通状况。要认真总结各地建立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制度试点的经验,完善相关制度措施,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进一步完善部分地区开展“治安保险”的做法,把居民财产保险与治安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社区治安防范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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