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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创新激励方式亟待探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 05:45 中国证券报

  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保险业大都十分注重优化和整合保险行业资源,形成合力解决保险经营难题,为行业内成员公司提供从事风险管理所需的各种“公共产品”,提高全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为保险业的产品创新提供技术支持

  与其他创新活动一样,保险产品创新也有较强的外部性,如果缺乏有效的保护与激励,将会抑制产品创新活动,导致创新乏力,造成保险市场有效供给不足,影响和制约保险业
发展。因此,需要研究和建立保险产品创新的保护与激励机制。但是,对保险产品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是一个简单的限制模仿问题,应在对保险产品本质准确把握的基础上,探索保险产品创新的激励方式。

  对创新活动进行保护,是因为创新活动通常都有很强的正外部性,很容易产生“搭便车”问题,造成创新的利益外溢而使私人利益受损,使创新主体缺乏足够的激励。但是,对保险产品创新进行保护的难度较大,保护成本也比较高,不仅有施加保护所需的直接成本,更重要的是因新产品推广受阻造成业务损失的机会成本。增强对保险产品创新的激励,可以采取为保险公司创新活动提供更多的“公共物品”,减少保险产品创新活动的风险性,降低创新成本,从而将产品创新的外部性内在化。

  保险公司为何对产品创新不感冒

  保险产品从形式上表现为保险单,即由保险双方(投保人与保险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但它实质上是一种服务。保险产品是非物质产品,人们购买保险不是为得到一纸保险合同,而是为了获得保险公司提供的围绕核心产品的一系列保险服务。实际上,保险产品是包含核心产品、形式产品和延伸服务的一个整体,保险合同的条款、费率等只不过是产品的一种形式,保险公司要想开发出真正有市场需求的新产品,远非推出新的险种条款就可大功告成。保险公司围绕产品经营的风险管理活动,是以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持为基础的,这些管理和技术等方面的核心能力很难直接模仿。保险产品的技术含量越大,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和资金运用等核心能力要求越高,因而越不易照搬照套。保险产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实现取决于保险公司能否“重合同,守信用”,它是由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偿付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决定的,这些核心能力更是无法简单模仿得到的。

  保险产品开发虽然技术要求高,需要综合运用多个学科的知识,广泛涉及到经济、金融、保险、管理、法律、工程等门类以及精算等专门技术,但基本上都不属于具有专有性或独占性的知识,而掌握保险经营的核心技术(如核保、核赔等),不仅需要学习,更来源于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经验积累,如果不是亲力亲为,要想掌握是不易办到的,这也是国内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结果与“以市场换技术”的初衷相去甚远的重要原因。虽然产品定价(费率厘定)所需的统计资料和经验数据,有些属于公司经营的商业秘密(主要是与运营成本有关的附加费率部分),但保险产品的价格归根结底取决于公司的经营成本,因而保险公司的产品能否在行业内赢得价格优势,是由其风险管控能力和成本费用控制水平决定的。

  由此可见,尽管保险产品在形式上很容易模仿,但实际上保险产品创新的过程是一个为客户创造价值的过程,而这种价值创造活动是以公司的人力、财力和技术支持为基础的,它取决于难以直接模仿的企业核心能力,从而使保险产品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功能。保险产品的自我保护功能说明,并不是对所有的保险产品创新活动都要实行保护,保险产品创新应有一个适度的保护边界。

  保险产品创新不仅是开发新的保险产品,而且应是适销对路,并且能够形成与其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业务规模的产品。按照彼得·圣吉的说法,一个实验被证明是可行的新的构想,只能称作发明,而只有当其能够以适当的规模和切合实际的成本,稳定地进行重复生产时,才能成为一项创新。保险经营遵循大多数法则,一个成功的保险产品必须能够集合大量的风险单位,才能有效地分散风险和分担损失。从经营的角度看,保险产品具有比较明显的网络效应。网络效应概念可以概括为需求方规模经济,它揭示了消费者数量与产品价值之间的正反馈关系,即随着购买某种产品消费者人数的增加,该产品的价值不断上升;反过来,产品价值的上升又会进一步吸引更多的购买者。保险产品只有适当的规模,才能发挥出网络效应,也才能够将成本降低到切合实际的程度。因此,保险产品创新保护应针对那些产品创新技术复杂、管理难度大、开发周期长、前期投入成本高,短期内难以形成规模和产生效益,但市场潜在需求巨大,需要大力拓展的保险服务领域,监管部门可从市场准入和业务经营范围的许可上,有限度地实行区域保护制度,给予创新者一定程度的保护,以利于新产品尽快形成规模,降低公司经营成本,促使创新产品走向成熟。

  目前,国内保险市场上各保险公司间的竞争主要集中在一些传统的业务领域。由于这些领域国内外有成功经验可以借鉴,业务发展相对比较成熟,容易上规模、出业绩,能够收到投入少、见效快的事半功倍之效。但这类保险产品创新成分少、开发技术含量低,容易被同业模仿,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力,而且产品同质化还容易导致低层次的不规范竞争。对那些迫切需要保险业保驾护航,而且保险业也可以大有作为的一些领域,如“三农保险”和为非公经济提供保险服务,由于保险经营的基础比较薄弱,缺乏现成经验,产品创新难度也较大,不仅需要大量的前期投入,在一定时期内还难以收到成效,保险公司往往不愿涉足,或因拓展乏力而少有作为。因此,保险产品创新保护的重点应放在这些领域的原创型创新上。

  保险产品创新需举全行业之力

  众所周知,保险公司承保的是可保风险。尽管可保风险的范围随保险经营技术的发展而变化,但按照保险经营的原理,理想的可保风险需具备以下条件:大量的同质风险;损失发生的偶然性;风险的损失概率或概率分布是可以预测的;发生的损失是能够确定的;损失的非一般性和非巨灾性;前者指损失要达到一定程度,能够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困难,后者则要求巨灾损失发生的概率相当低(即是一种小概率事件,可以通过再保险机制使过于集中的风险得到广泛分散),不至于对保险人的偿付能力造成危害。保险产品创新要求保险公司承保新的风险,或者对风险进行更为有效的管理,以满足人们新的保险需求。但是,受信息不充分、经验数据积累不够等因素的制约,人们对新的风险领域往往缺乏比较深入、全面的了解和认识,因而创新的风险性较大。保险公司承保的新风险能否成为具备上述条件的可保风险,需要对风险的规律性有足够的认识和掌握。

  对创新者来说,必须承担产品创新的风险成本,包括创新活动的直接投入和新产品的承保风险导致经营失败的可能性。而一旦新产品成功推向市场,竞争者们就可纷纷仿效,成为产品创新活动的“搭便车”者,分享创新者的创新收益,而不用为创新活动的风险付费,导致产品创新者的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

  一般而言,保险产品创新的风险性越高,创新活动的正外部性越大,创新产品供给不足就越严重。因此,如果缺少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不能形成对创新者的有效激励,必然会造成两个方面的后果。一是保险公司对风险较大的新业务领域不敢问津,造成新产品总量不足和结构性失衡,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和不断变化的保险需求。二是保险公司出于控制风险的目的,被迫规定许多过于苛刻的投保条件,导致保险产品名不符实,也给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时误导客户留下了余地。例如,有些保险公司推出的医疗险产品,条款中使用过多的医疗专业术语“忽悠”不明就里的投保者,出现所谓的“重大疾病保险”保死不保病的现象。

  因此,只有将产品创新的纯风险损失成本转化为行业共同成本,由业内成员共同分担,才能将保险产品创新的外部性内在化,使创新的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相一致。而解决保险产品创新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应主要通过为保险公司创新活动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主要是对新产品承保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提供支持性的有关基础工作),减少保险产品创新的风险性,降低创新活动的风险成本,为产品创新提供正向激励。

  从保险经营的技术角度看,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组织。保险经营的科学基础是大数法则,只有积累大量的经验数据和风险信息,集合大量的同质风险标的,才能降低承保风险的不确定性,稳定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而单个保险机构受业务范围和经营能力的限制,对新的风险领域常常是无能为力的。以保险产品定价为例,保险费率确定应遵循充分性原则,即费率应能使保险人足以承担损失赔偿,但同时又不能过高。保险费率的厘定主要考虑两项成本:预期损失和营运成本。由于保险产品成本的不确定性,费率厘定时对应预期损失部分的纯费率只是一种预期损失率,容易造成与实际经营结果的偏差,形成危害保险人偿付能力甚至破产的经营风险。要对险种的预期损失率进行科学、准确的预测,不仅需要先进、复杂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更需要积累大量、长期的统计资料和数据,对于风险较大的新的业务领域,不是保险公司能够独自完成的,靠少数保险公司也是难以做到的,迫切需要集中全行业力量,发挥行业资源整体优势,才能够满足保险经营的特殊性要求。

  正因为如此,保险经营中涉及到的风险因素信息很多情况下是可以在行业内共享的。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大都十分注重优化和整合保险行业资源,形成合力解决保险经营难题,为行业内成员公司提供从事风险管理所需的各种“公共产品”,提高全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为保险业的产品创新提供技术支持。例如,在保险业高度发达的美国,保险公司数以千计,行业费率制定组织在保险条款、费率制定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广大的中小公司,更加注重同业之间的相互合作。保险行业费率制定组织,通常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它通过集合所有成员公司的损失经验数据,建立大量的数据样本,从而使费率厘定更加科学、可信,在同业间有着较强的权威性和影响力。美国保险服务组织(ISO)不仅是美国最大的费率制定组织,为保险业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数据、业内分析报告和支持新产品开发,而且还拥有世界上最大的保险数据库,包括大量的保险标的相关信息、出险损失记录、理赔案例等,这些数据在同业间的共享和充分利用,有效地防范了保险诈骗和理赔风险。再如在健康保险承保核保方面,美国健康保险署(行业性的非政府组织)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有关投保者既往病史等医疗健康信息,供成员公司查询参考,便于保险公司了解和掌握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的私人信息,对克服健康险经营过程中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保险市场依靠各类行业中介服务组织,有效整合和利用行业内外的信息资源和技术力量,为成员公司提供与风险防范和控制等相关的公共服务,不仅为保险公司产品创新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同时也较好地解决了产品创新过程中棘手的“搭便车”问题。

  通过提供“公共产品”方式的保险产品创新激励机制,既能有力推动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活动,又有利于保险新产品、新技术在行业内推广。因此,我国保险业要加快产品创新步伐,必须加大对创新活动的激励力度,广泛利用行业内外的各种资源,积极为保险市场主体提供从事创新活动相关的“公共产品”。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应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集合产、学、研等多方力量,大力开展保险应用型研究,为保险经营提供更多、更好的技术支持,为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性“公共产品”服务。另外,由于我国保险行业中间组织不发达,力量分散且薄弱,为了降低产品创新“公共产品”的成本,有必要对一些重要的“公共产品”,如寿险行业经验生命表的编制、重要险种保险标的风险因素信息库建设、巨灾风险分担机制的构建等,由政府(保险监管部门)直接推动,整合各方面的社会力量共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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