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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只对投保人苛刻 如实告知面临尴尬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 12:17 新闻晚报

  上期我们讨论了保单中“如实告知”所面临的尴尬,引起了读者的浓厚兴趣,本刊短信平台上留下了不少反馈。有读者认为,既然保单是经过保险公司精算师算过的,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恶意骗保,那么保单正式生效后所患疾病就没有必要“如实告知”了,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如此要求,只要是合同规定的范围,被保险人完全不应该主动要求加费。

  也有少数人表示即便加费也应该如实告知,他们主要是担心一旦真的住院,恐怕遭
保险公司拒赔。更有代理人理直气壮留言,从保护客户利益出发,只要不是保险公司要求的每年体检,自己检查出来的问题不应该告知。

  笔者也试图联系几家寿险公司,希望听听他们的意见,但多数都不愿意发表意见,甚至连“该”和“不该”都不愿意讲。大概是不愿意引起媒体的注意吧。无论读者的观念是否有道理,也无论保险公司怎样回避,对我们来说,参与就是最大的支持。

  本周我们讨论的是保单另一个敏感话题“除外责任”,也就是按照保单上的规定,即便是投保人按时交纳保费,但在“观察期”内被保险人所出的问题,保险公司也不应该承担责任。

  许先生在为小孩买保险时,孩子非常健康,也尽到了“如实告知”责任,但拿到保单后一个月,许先生的小孩突发肺炎住院,出院后所花费的医疗费用,被保险公司以“观察期”责任除外为由拒绝理赔。许先生觉得很不公平,既然缴了保费,也如实告知了,保单上明确保障时间是每年12个月,为什么自己的孩子只能享受9个月的保障。能不能拿到理赔是一方面,关键是保险期限为何减少了3个月。

  按理,投保人只要交纳了保费,保单就应该生效,而保单一旦生效,被保险人出了问题,保险公司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公司为了防止投保人带病投保,在条款上专门设立了90天的“观察期”,“观察期”内被保险人生病就不应该理赔。

  笔者认为,保险条款中设立“观察期”本意是好的,但也可谓机关算尽。既然投保时要求客户如实告知,而且买保险的人,谁都不希望自己马上就生病,买的就是将来出意外的保障。试想想,一个人投保后一生中能够发生几次理赔?最好是不要发生理赔,一些人认为,花钱买健康是值得的。

  为什么一旦投保人发生疾病理赔之后,保险公司总是用非常怀疑的眼光来看待,用苛刻的条款来约束,以至部分还没有买保险的人“闻保生畏”,远离保险。我们无意指责保险公司,只是觉得保险应该面对大众,保险对大众应该多一些信任,特别是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应该多一些人性化的东西。

  不要只对投保人苛刻,更应该多考虑如何为投保人服务,让广大市民放心买保险,买放心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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