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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员越权 保险公司应负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 10:11 每日经济新闻

  中国保监会昨颁新规约束保险营销行为 秦晓华 每日经济新闻[2006-04-12]

  少数保险营销员种种误导,导致国内保险市场纠纷频频。昨日,中国保监会颁布《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对保险营销员误导客户等行为严厉约束。新规定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去年底,全国保险营销员已达146.78万人。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重在对营销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保护投保人利益。重点强调了保单除外责任、犹豫期、退保条款,特别是新型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的说明义务。

  《规定》还就市场反映集中,损害消费者利益和保险业形象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将明令禁止。如,不得“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等。同时,《规定》加强了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责任,明确:“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有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经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营销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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