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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条禁令规范保险营销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 09:46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 周奇) 不得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不得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隐私,不得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昨天,中国保监会正式推出《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对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作出了22条“禁止”规定,该规定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截至2005年底全国保险营销员人数已达146.78万人,根据《规定》,从事保险营销
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然后再持有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不得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如果保险营销员违反这些规定,中国保监会将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RJ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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