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强制险陷入隐性商业竞争 应采用统一费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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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 03:00 北京晨报 | |||||||||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 三个月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条例》)将接受现实考验。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提出,希望主管机构在过渡期内尽早查漏补缺,力避机动车强制险陷入隐性商业竞争的怪圈。
财产损失不应纳入赔偿 问:您提出财产损失不应纳入强制险的赔偿范围之内,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从国际上的做法来看,强制险的立法本意就是要保障生命,包括澳大利亚等在内的许多国家的机动车强制险都没有将财产损失纳入其中。因为一旦把这项损失赔偿纳入,分配于人身赔偿的费用就减少,并没有达到首要保障受害人权益以及“以人为本”的初衷。 郝演苏建议:在以后的细则制订中,可以考虑增加如下注释作为过渡:当人身损失需要的赔偿金额高于规定限额,可以使用财产损失的限额。 单方事故也应赔偿 问:您认为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也应该纳入保障范围是吗? 答:对。不同于商业保险,机动车强制险一定要体现它广覆盖、广受益的特点。而从《条例》看,即将实施的机动车强制险只是简单套用了商业三者险。如果车辆正常行驶情况下发生单方事故,如车辆爆胎,造成了驾驶人员受到伤害,而强制险不予赔偿,那它怎么体现“保护生命”的意义? 郝演苏建议:应在细则中增加“在正常行驶情况下单方事故视同为双方事故处理”一条。 应采用统一费率 问:《条例》对于费率的规定过于模糊,这可能会导致保费大幅上涨,致使“需要听证”一条形同虚设? 答:《条例》虽然规定,保险费率上涨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但这只是针对全行业保费上涨做出的规定。如果某家公司提高费率,听不听证?显然,可以不必听证,这样就造成价格混乱,容易让保险公司陷入隐性的商业竞争。 郝演苏建议:各公司如要调整费率,都需上报保监会,保监会统一做出费率调整的决定前,进行价格听证;此外,各公司在此险种上应采用统一的费率。 救助基金应垫付抢救费用 问:您对于“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并追偿”一条也有异议,这是什么原因? 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被要求垫付抢救费用。这是不是说,医疗机构收到垫付费用以后才开始救治?这种做法很可能造成受害人救治时间的延误。所以,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即使抢救费用没有到位,医疗机构也不得推卸抢救责任。 郝演苏建议:由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出面调节垫付抢救费用的问题。 保险名称别随意改 问:征求意见后,《条例》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名称改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此,您怎么看? 答:我不赞成名称更改。《条例》的上位法是新的道路交通法,名字随意更改违反了上位法,体现了对它的不尊重。实际上,老百姓已理解和接受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这个名称,不存在歧义了,因此应当保持法律语言的明确性。 对于这一问题,保监会日前已经表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道路交通法中最初提到“机动车强制三者保险”完全是一回事,在出台征集意见的时候,有一种意见认为,“机动车强制三者保险”名称太专业,比较晦涩,因此改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晨报记者 李隽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