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宇 石建平 张德胜
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保险机构遍布城乡,一个小县城就拥有数家保险公司的常设机构,如某县有中国财产保险、中国人寿保险、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新华保险等5家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这些保险机构的设立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对保险业务的需求。然而,由于县级保险业没有同级监管部门的监管,一直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因此,相应产生
了一些新问题。
一是县级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存在风险。由于基层保险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是通过代理人营销收取保费收入,因此,基层保险公司经营中普遍存在“重业务发展,轻人员管理”的问题。在县级保险机构,代理人招聘工作相对简单,一般在三个月内就能获得正式上岗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导致代理人的综合素质、道德品质良莠不齐。同时,由于县级保险机构由省保监局直接监管,但省保监局并不经常下基层监督,直接导致县级保险机构缺乏有效监管。
二是县级保险公司营销方式上存在弊端,容易产生道德风险。保险营销使保险代理人与客户存在“一对一”的服务关系,而客户保费上缴又有一定期限,如续缴人寿险期限为60天,代理人只需在有效时间内将资金存入公司即可,这就给代理人挪用保费以可乘之机。同时,代理人的收入是根据保费收入的比例提成的,保险公司之间为争夺客户,不惜提高手续费,通过买单的形式从对方代理人手中夺取客户,极易扰乱保险市场。
三是县级保险公司存在经营风险。由于基层保险公司在保险赔付过程中对于保险责任的界定存在一定人为因素。一旦理赔事故发生时,由于业务人员受自身业务素质及人际关系等方面影响,造成有的承保客户本应得到赔付却不能得到,而有的承保客户本来不该赔付却得到赔付的现象在基层时有发生,如汽车、电器等保险业务中经常出现客户欺骗保险公司的情况。
四是县级保险公司与县级金融机构之间存在恶意竞争行为,不利于地方金融稳定。目前,一些保险公司为了扩大保费收入,以各种存款性质的保险业务和各种优惠的比例提成拉拢客户,变相吸收存款,对当地金融机构构成了一定威胁。加之许多普通百姓不懂保险条款,有的代理人借此盲目扩大宣传,有的甚至采取欺骗的手段,而一旦投保人发现问题要退保时,就会遭受一定损失,造成百姓对保险公司的不满情绪,对地方金融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面对存在的监管真空,保险公司上级部门要加大对县级机构的管理力度,在加强县级保险机构内控管理的同时,要加大对人员的管理,特别是在保险代理人员的管理方面,要提高其准入门槛,加强对他们的日常培训力度及职业道德教育。保监局应根据保险业务在广大农村的发展情况,尽快建立健全针对基层的保险监管机构,对基层保险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管,防止产生保险业务的混乱局面。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与保监局建立区域保险监管协调机制,把县级保险机构纳入监管体系,解决区域保险“监管真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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