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险制度缘何引起广泛关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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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 10:41 金时网·金融时报 |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管晓峰教授 记者 吴红军 备受关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3月28日一经颁布,就成为多方关注焦点。记者就大家关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问题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
记者:《条例》作为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具体措施,自从起草之时就引起全民大讨论,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据了解,很少有一部配套的法律法规像它一样引起如此大的争论。您认为大家对其特别关注的原因是什么? 管晓峰: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无疑是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保护方面的一项重大立法突破。但由于与这一制度相配套的条例迟迟不能出台,致使法学理论界、保险实务界以及司法审判界对当时的机动车三者险是否道路交通法意义上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问题上产生了激烈的争论。与此同时,涉及三者险的诉讼案件大量出现,由此而带来了诸多法律适用方面的冲突与矛盾。在这种情形下,社会各界自然会对此极为关注。 记者:不少专家提出以前的三者险实际上不完全属于保险理论中的强制险。您认为《条例》的相关规定是否解决了这一问题? 管晓峰:《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理论所确定的强制险具有如下特征:首先,强制性。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机动车辆必须参加该保险;其二,保险公司必须承保该保险,其三,发生机动车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时,保险公司必须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第三者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使受损害的第三者能及时、快捷地获得赔偿。这种强制性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确定,我国《交法》第十七条也验证了这一点。其次,无过错性。即无论被保险的机动车在法律上对第三者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都必须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受损害的第三者在交通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这一点《交法》作了明确的规定。再次,公益性。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主要目的是为了填补交通事故中第三者的损失,其费率、保额等应当合理,总体要求是保本微利,而不像以前的三者险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 在这些方面,目前的《条例》已有了很大的进步。 在公益性方面,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保监会仍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原则进行审批。并且,《条例》要求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 在强制性方面,《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同时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保险公司都将受到处罚。 在无过错性方面,按照《条例》规定,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一规定秉承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对于切实保护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维护道路安全和畅通具有重要的作用,减少了法律纠纷,简化了处理程序,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 记者:目前,车险市场是“涨”声一片。您认为《条例》的出台是否意味着车险将会大幅度上涨? 管晓峰:近期支撑车险上涨的一个说法是,保监会在新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从今年6月1日起,所有车险产品折扣不得低于7折。因此,有的保险营销员就以此为由散布车险即将上涨的消息,希望更多人早点购买车险甚至突击投保。事实上,保监会之所以制定限价政策,主要是想遏制保险公司擅自降价进行恶性竞争的行为。去年,部分省市车险市场首次出现全行业亏损,这也是促使保监会出面干涉价格的直接诱因。 但是,认为《条例》实施之后,车主的保险费用应当会有所增加,但不一定会大幅度上涨。因为《条例》从正式公布到实施还有一段时间,需要给保险公司一个程序开发、费率厘定的过程。此外,在《条例》实施之后,原先车主投保的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将与强制保险之后的保单同时存在。根据国外的经验,强制险保险额应该有统一的限额,而且不会太高,最多5万元。由于该保险实行不盈不亏的原则,其费率不应该比以前的三者险高许多。因此,车险费用的增加,主要取决于保险费率的变化。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说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范围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提高,这两个法律文件的同时实施使保险赔付成本上升。此外,《条例》规定社会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这些因素都将导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水平较原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有提高。基于上述原因,车险上涨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经常违章、交通事故多的车主在这方面所花费的保费将会更多。 记者:您能否谈谈对《条例》的总体看法?在实施中将会遇到哪些困难? 管晓峰:从总体上看,《条例》立足现实,着眼长远,既考虑了中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能力,又充分借鉴了国外先进经验。其中,“以人为本”、“奖优罚劣”、坚持社会效益原则以及实行商业化运作等特点充分体现出了《条例》的制定目标。不过,《条例》也有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比如说,强制责任保险属于非盈利险种,实行统一条款、统一费率。如果在经营当中出现亏损,这一部分由谁负责并不明确。另外,在实施中必然也会遇到一些困难,主要是对接问题。比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这一标准应该与修车机制和医院的抢救机制相挂钩,各维修点的修车标准不同,各医院对病人抢救的费用也可能不同,但强制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是相同的。这两个问题如果没有对接好,财险公司实施过程中就会困难重重。因此,在实施之前,各家保险公司现在需要着重解决好与医院、维修点的责任认定等一些对接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