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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详解首个强制机动车险法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 05:58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郭永刚

  今天上午,中国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昨天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解答了人们关心的问题。

  据了解,《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涉及全国1亿多辆机动车,以及全国十几亿
普通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成为我国第一个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机动车保险险种。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尽管没有相应的立法,但这项保险同样被交通管理部门作为强制险种,即每个运行车辆必须要买的保险。按照中国保监会法规部杨华柏主任今天的说法,前后两个险种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后者的名字更通俗。

  当前实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的。而《条例》规定,即将于7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坚持“无过错赔偿”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相关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但根据《条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中国保监会法规部杨华柏主任说,这种情况主要指的是受害人故意自杀等行为,与《条例》中规定的无过错赔偿是两码事。

  “《条例》的一大特点,就是通过‘奖优罚劣’的费率经济杠杆手段,促进驾驶人增强安全意识。”杨华柏介绍,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相反,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则相应提高其保险费率。

  “实行费率与违章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首先要建立保险信息与道路交通违章信息共享机制。”杨华柏透露,目前,保监会和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已着手建设保险信息与道路交通违章信息共享平台,北京、上海等地已经实行试点,下一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将逐步扩展到全国其他省市。

  《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保监会按不盈不亏原则进行审批。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水平会比原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险费率有所提高。”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制度处处长董波说。不过他表示,新强制险具体费率和保险限额还正在拟订中,现在很难说司机将为此多花多少钱。他同时建议,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有条件的司机应该购买商业性强制第三者险,这样在发生事故时,可以减轻司机的经济负担。

  董波介绍,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往往具有突发性,为了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在一些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该强制保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情形,则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本报北京3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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