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保险 > 机动车强制三者险出炉 > 正文
 

8700万机动车需补强三险 车主宜买商业险补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 00:13 北京现代商报

  昨日,中国保监会就新出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答记者问。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督部制度处董波介绍,目前全国共有机动车1.3亿辆,而投保了商业三者险的车辆只有4600万辆,投保率只有35%左右。这就意味着,7月1日后,将有8700万辆机动车需要投保强制三者险。

  据保监会负责人介绍,强制三者险的价格相对于商业三者险将有一定提高,并建议车
主投保商业保险来弥补强制三者险的不足。

  车主再逃三者险 难了!

  对车主而言,实施强制三者险后,最大的一点不同是,想逃避三者险几乎不可能了,除非他愿意接受被扣车和罚款的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对未上强制三者险人员的处罚措施,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并将被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强制三者险对车主有利的一方面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伤亡,在赔偿限额内保险公司和社会救助基金会帮车主赔偿受害人,这可以保障车主的财务稳定,不至于因为一起交通事故的赔偿导致经济危机。

  另外,对于不同风险状况的车主,保险公司将实行不同的费率,比较“安全”的车主将可以享受优惠费率。《条例》第八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水平与交通违章行为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保监会负责人表示,建立这样一种“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一方面可以利用费率经济杠杆的调节手段,提高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督促驾驶人安全行驶,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市场机制的辅助手段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效率。

  三大原因“逼”高强制三者险费率

  保监会负责人介绍,强制三者险与商业三者险最大的不同在于,强制三者险实行“无责赔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只要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要先行赔付,超过限额部分,再由相关人员承担。而商业三者险则是“有责赔付”,只在投保人有责任时才赔付。

  强制三者险的费率以及赔偿限额成为广大车主和保险公司最为关注的问题。尽管保监会还未公布基础保险费率,但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已经明确表示,强制三者险的费率较原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将有一定幅度提高。

  保监会解释说,自2004年5月1日起,涉及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环境发生了较大改变。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范围扩大;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高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这两个法律文件的同时实施使保险赔付成本上升。此外,《条例》规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抢救费用或者由社会救助基金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些因素都将导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水平较原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提高。

  保监会建议车主买商业保险补“缺”

  随着强制三者险费率的提高,车主保险费的支出可能会有小幅上涨。由于强制三者险条例实施后,原先车主投保的“商业三者险”将与“强制三者险”的保单同时存在。今后强制险的保额将有统一的限额,不少专家预测将在5万元左右。这一部分的保险费,可能会比商业三者险的费率稍高一些。比如说,某车主投保1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保险费需要700元。《条例》实施后,如总保额10万元不变,从省钱的角度考虑,他须先买5万元的强制三者险,再补充购买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

  保监会负责人建议投保人,在强制保险之外,应该投保商业保险弥补强制保险的不足。由于强制三者险将实行固定费率、固定保额,这显然无法满足人们的多样化需求。对那些高风险人群,如果希望自己的机动车得到更好的保障,应补充商业三者险和其他车险,例如投保私乘人员险以保障车上人员的利益。

  业内声音

  保险公司:实施细节待明确

  记者采访了多家保险公司车险部负责人,他们均表示,虽然《条例》已经出台,但对于强制三者险进入实施阶段的操作性问题,条例并未明确。

  目前还在等保监会出台更细的实施细则。中华联合北京分公司车险部经理李浮坚表示,《条例》仅是宏观层面的规定,对于一些微观的问题并未明确,例如,在保险公司垫付对受害人的救助费用时,保险公司的财务与医院的财务如何对接,医院用药的标准等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专家提醒

  两大悬疑待解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专家管贻升认为,《条例》中对三个问题的解释不是很清楚,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是先确定受害人是否故意行为呢?还是先救人?如果要先调查受害人是否是故意行为,必然会延缓救人的时间。”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同时又规定被保险人是申请赔偿金的主体,这样,申请赔偿的主体需要进一步明确。“如果把受害人也作为申请赔偿的主体,就可以避免因为被保险人延迟报案等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

  商报记者 张培娟/文 杜刚/摄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