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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保险法规定的表见代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 13:42 新浪财经

  (案例)

  张某是某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员,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继续干下去了,与保险公司解除了代理合同,但是没有将展业证、空白收据等交回。

  此后不久,张某原先拜访过的一位潜在客户李先生决定投保,当然他不知道张某已经
不干了,李先生与张某联络,张某经过思想斗争,为了挣钱,决定啥都不说,隐瞒了自己已经不是保险代理人的事实,还热情地跑上门服务,指导客户李先生填写投保单并且收取了首期保费6000块钱,开具了保险公司的收据后就溜了。

  客户李先生左等右等不见动静,一打听才发现问题。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认为这事跟保险公司一点关系都没有,不管。李先生不这么认为,说这个张某的行为就是一种保险表见代理行为,要求保险公司要么退费6000块,或者出具保险单正儿八经地给自己上保险。

  (律师评析)

  目前,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督和管理比较弱,因此出现了大量的制度漏洞,导致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受损。例如,有些保险代理人利用保险公司的印章、空白合同、空白保险单等,在根本没有得到保险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对外招揽保险业务,出具虚假保险单,收取保险费后侵吞私分,使得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无法得到理赔。这样的例子多有发生。

  这些情形中, 这些行为在外表上形成了一种表象,使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已经获得了代理授权。 例如, 有的保险代理人有保险代理证书、保险单、划款协议书等等,再加上以前拜访过客户,足以让人充分相信,该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具有代理关系。普通民众基于这样的信赖,与之进行保险交易 。

  这其实是一个保险表见代理的问题,《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有这样规定:“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可以看出,保险公司要不要承担保险责任,关键在于“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这个条件。

  什么意思?譬如,张某如果真有本事弄到这家保险公司一份盖好章的空白保险单,还能把李先生的保险信息写上去,虽然保险公司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一份合同,也没见到保险费的影子,在法律上也认为这是一份实体的合同。假如李先生投保后真的出现了受伤、住院等保险事故后,虽然保险费早就被张某拿着溜之乎也,保险公司也应该真金白银地拿出钱来赔偿李先生。

  但是这个案例中,并没有这么一份保险合同。张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解除后,他就不是保险代理人,他再去招揽业务、收取保险费的行为肯定不是为了代办保险业务,而是为了谋取私利。他也不会将保费收入老老实实地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不可能按照程序为该笔业务出具保险单,不可能与投保人李先生签订保险合同。由于不存在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就不会承担保险责任。假如李先生出现前面提到的惨况,也无法拿到保险赔偿金。

  但是请注意,李先生并不应该就这样自认倒霉,白白地被骗走6000块钱也得有个说法。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是不是应该承担其它责任呢?

  我认为, 张某的行为即便不构成保险法意义上的保险表见代理,也应当构成民法、合同法意义上的一般表见代理。保险人可能不承担保险责任,不用赔偿保险金,但应当为此承担民事责任,例如退还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等。这是基于民法、合同法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 由于存在着一般民事表见代理的情形,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一般的民事责任,起码应当退还李先生支付的保险费6000块钱,或者为李先生无偿地出具保险单,然后保险公司可以找该张某算账。只有这样,才能保护无辜善良民众的权益,促使保险公司加强内部管理。

  北京市理格丰律师事务所 郭玉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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