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
“理论价格不应超过1元,却卖到20元,‘航意险’价格高得太离谱了。”近日,黑龙江一位律师经过测算后,对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价格提出质疑。
2006年1月25日,黑龙江保险专业律师李滨乘飞机到北京出差,在哈尔滨太平国际机
场买了一份“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份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等9家保险公司共保的“航意险”,保费20元,保险金额40万元,期限是从被保险人通过机场安检开始到抵达目的地走出舱门为止。李滨的这次航程不足两个小时,9家保险公司也仅承担了李滨在飞行中不足两个小时的风险责任。
前些日子,李滨从北京乘坐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1603航班返回哈尔滨,订票机构在送机票的同时送来一张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推出的“出行关爱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同样也是20元,但是保险责任范围却扩大了许多,除了承担航空意外伤害保险40万元的保险金额外,还额外承担包括旅客在乘坐火车、轮船和汽车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责任,保险金额分别为两万元和一万元,而且保险期限为10天。也就是说,只要是在10天内,无论保险消费者乘坐多少次飞机等交通工具,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的上述保险产品将重复承担包括航意险责任范围内的各种交通工具的风险责任。相比较10天的期限、承担包括多种风险责任与仅承担2个小时的风险责任的两个保险产品而言,李滨就“航意险”价格的公平、合理性,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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