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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监局称车险提价是谣言 消费者别受误导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 05:23 深圳特区报

  近日市场上关于本地车险将提价的传言满天飞

  深圳保监局:车险提价是谣言

  明日起市保险同业公会、保险学会的网站上将公布所有公司的车险条款、费率

  本报记者吴凡

  近日深圳市场上关于本地车险将提价45%的传言,让不少车主“受惊不浅”。昨日,深圳保监局紧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此传言进行了“辟谣”,表示绝无此事,并提醒消费者不要受到误导轻信传言。

  尽管如此,深圳车险市场主体为了争夺“客源”而非理性地进行“价格战”,使被保险人权益保障有可能面临风险的局面,却是不得不面对的事实。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此,深圳保监部门已开始“刹车”,上述情况将有望在近期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车主们可以更放心地选

购车险了。

  车主投保:明起可明明白白“货比三家”

  而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一直以来,作为消费者的车主们,由于各家公司的车险价格和条款不透明,因此无法全面掌握各公司车险价格、条款、服务等方面的信息,从而导致不能进行合理的比较和做出合适的选择。

  从明天起,车主们的这种烦恼将有望得到解决。记者从深圳保监局获悉,该局已通知各保险公司,必须将各自的车险条款、费率进行公示。为了让消费者尽快了解到这些信息,3月15日,将首先在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深圳保险学会的网站上,公布所有公司的车险条款、费率,而各保险公司也将在最短的时间内,在其所有营业网点和代理网点的显著位置上张贴经批准执行的现行条款和费率,以充分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就是说,今后,如果车主想投保车险,就可以明明白白地“货比三家”,不用再被别人“牵着鼻子走”了。

  据透露,自今年6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通过无赔款优待、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将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对于费率水平需要进行调整的公司,应按相关规定报经保监局批准并严格执行。换句话说,在深圳的分

  公司,首先要执行总公司报保监会批准的条款,而具体费率分公司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备当地保监局,但报备后将不能随意更改。在这个基础上,各公司给投保人的费率还可最高上下浮动各30%,如总公司的费率是1,深圳公司可能会调整为0.7。

  保监部门:查处违规不设“时间表”

  据了解,中国保监会把今年定为保险“检查年”,将会集中时间对保险业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对此,深圳保监局负责人表示,今年,深圳将会对车险费率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但对于车险违法违规问题,保监部门将不设时间表,这意味着无论是不是在检查年,都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记者获悉,为了规范并遏制各保险公司高手续费的不正当竞争,深圳保监局日前明确规定,各保险公司在今年4月1日前,均要向监管部门报备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标准,并严格执行,不得突破。这在深圳尚属首次。同时,还规定保险公司的手续费或佣金,只能支付给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并收取相应金额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一旦发现“假退保”、“假批改”、“假赔案”、撕单、埋单等一切弄虚作假行为,保监局将依法处罚,决不手软。

  深圳保监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虽然开展行业自律也是一个有效的防范途径,可发挥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防止恶性竞争的作用,但是,不能允许以行业自律为名搞价格联盟,这就意味着2002年8月由各家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形成的车险费率“自律公约”将成为历史。实际上,随着个性化车险条款的推出,早有多家公司相继退出了该“联盟”。

  同时,今后,如果社会公众在消费过程中,发现车险经营中的违法违规和不诚信行为,都可向深圳保监局举报,该局将会对举报线索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罚。据悉,最高处罚程度可达撤销分支机构,撤消公司负责人职务等。

  对此,深圳各家保险公司也“快速反应”,如深圳太保产险根据深圳保监局对各产险公司原车险费率及条款上报与执行情况的检查的要求,提前对以往执行的政策、现阶段执行的政策以及酝酿出台的政策进行了严格的自查等。

  温馨提示:

  “打折”的说法不存在

  业内人士表示,车险市场在激烈竞争中出现的问题不容忽视,尤其是助长了一些保险业务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中浑水摸鱼,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保监部门特别对目前市场上两个最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说法”,进行了澄清,以防止误导消费者。

  一是关于“统颁条款费率”的说法。据悉,自2002年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以后,条款费率已完全由各保险公司自主制定。从那时起,深圳车险市场已不存在所谓的“统颁条款费率”,即使有的公司仍采取原条款,但费率已有很大差别。同时,部分公司陆续推出个性化车险产品或对费率进行调整,各公司的条款费率已呈现较大的差异性。因此,所谓“统颁条款费率”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二是关于“打折”的说法。保监局人士表示,在2002年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以前,深圳一直执行与全国其他地区不同的条款费率,平均费率水平较高。改革以后,条款费率由各总公司自主制定,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各地分公司在使用过程中,经总公司同意,进行一定幅度的调整后经当地保监局批准执行。

  因此,按照目前的费率执行制度,并不存在“打折”的概念。而市场上流传的“打折”,是部分业务人员习惯上将目前自己公司的费率水平与改革之前统一的费率进行比较而言的,这种说法是不规范的,对不熟悉车险改革过程的广大消费者具有一定的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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