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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需闯几道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 12:12 新闻晚报

  主持人:也许是一个偶然的机会,从朋友那里认识一个保险代理人,让我们对保险从一知半解到认识了保险对家庭的重要性。在比较了不同公司的保险后,我们会选择自认信得过的代理人签单,然后就是长达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售后服务,最后还可能要理赔。这一系列漫长的过程要走得顺畅,与代理人、保险人、投保人之间的诚信、互信密不可分。

  第一关代理人诚信

  3月8日下午,编辑部收到读者李先生的来电。李先生是私营企业业主,在代理人徐某的劝说下,于2003年10月为自己所在公司的职工刘某投保健康险。保费一次缴清,共计10548.8元。

  由于签单时被保险人刘某不在身边,李先生在代理人的劝说下代签名。几天后,刘某得知老板为自己购买了健康险,并仔细阅读了保单,当即提出异议。原来,刘某曾经患有胃溃疡和心血管病,而保单上以往疾病一栏上却填着“无”字。业主李先生想起自己曾经有个员工,就是因为投保时自己不了解情况,擅自代签名,在理赔时因为查出有既往病史而被拒赔。这次他马上联络了代理人徐某,但是徐某仍然声称该保单是有效的而拒绝刘某的说明。

  这次李先生不敢大意,在多次要求重新说明身体情况后,在2004年7月领到了2000多元分红金。李先生退保的要求却迟迟没有兑现,而到了今年3月,连代理人徐某的手机都打不通了。本刊建议其马上与保险公司售后服务部门联系,一方面要揪出这个违规代理人,一方面也要解决保单事宜。因为按照目前的情况,被保险人刘某若罹患曾经得过的疾病,肯定是无法获赔的,究竟是退保还是增加保费需要两方的协调。

  一直以来,社会上对一些保险代理人的做法颇有微词,而在消费者的心目中,代理人的行为就代表了保险公司。但另一方面,因为代理人的不诚信行为已经给保险公司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对保险公司而言,加强对代理人的管理、考核、抽样调查、回访,及时纠正不规范的做法,应该成为保险诚信工作的重头戏。

  针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草案)》将于近期在保监会主席办公会上进行最后讨论,并有望在该工作会议上获得通过。

  该草案对营销员持证上岗作出了严格规定,保险公司如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则将受到责令改正、警告和罚款等处分。业内人士指出,国外的保险营销员一旦出现不诚信的行为,最终都是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营销员出现违规处罚是十分严厉的。草案一方面旨在加强从业人员素质,另一方面也将加强对违规代理人的惩罚力度。

  第二关客户诚信

  王先生是医务人员,2005年7月他在代理人的推荐下,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终身住院补贴险。没有经过体检,王先生就成了这家保险公司的客户。

  几个月以后,王先生感到晚上比以往尿频,经检查后发现有肾功能异常,但并不严重,于是边治疗边上班。几周后并不见好,于是王先生到医院进行了肾功能各项指标的检查,发现自己的肾病比以前更严重了。

  王先生向医生描述了自己肾病的一些表征,这样,在医院的病史记录上,留下了他“有慢性肾衰史一年余”的记录。让王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这条记录在今年1月,成了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

  今年1月,王先生在医院住院接受肾病手术治疗,出院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住院补贴的索赔申请。两周后,保险公司向他发来《理赔决定通知书》,称“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不予理赔,但可退还保险费。

  对此,王先生解释说:“每次看病向医生叙述病状时,都是回忆性的表述,这是模糊的。我回忆一些症状是一年前出现的,并不表明我在一年前就明确知道自己得了肾病。”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医院医生的专业素质值得信赖,所做的病史记录也一定是严谨、有充分依据的,因此坚持拒赔。

  不仅保险公司要诚信,投保人也要诚信。近年来,的确出现不少保险客户出于“保护隐私”或者在“不自知”的情况下隐瞒了自己的病史,等到保险公司核赔时才发现,肯定是无法获得理赔的。

  所谓如实告知义务,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公司陈述、申报或声明的义务。

  法律之所以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因为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了解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而保险公司一般只是依据投保人的告知来决定是否承保或保险费率水平。因此,违反告知义务,投保人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一点《保险法》也早已明确做了规定。

  第三关条款诚信

  一家保险公司对深度昏迷的释义为“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毫无反应,并已经持续使用生命维持系统(包括呼吸机)超过96个小时,必须存在永久完全的脑干以上的中枢神经损伤”。对此,医院专家只用了一句话来描述,“这就是植物人阶段。”

  无独有偶,另一家保险公司的重疾险条款规定理赔:“因冠状动脉疾病而接受一条或以上的冠状动脉的开胸手术,但不包括血管成形术、激光治疗或其它在动脉之内做手术。”对此,医生的解释为:开胸手术的目的就是做血管成形术,否则就没有必要开胸,但是人家不包括了,所以,这一条相当于没有保,因为自相矛盾,不可能做得到。

  看病是要花钱的,所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购买大病保险,都希望在自己不幸得病的时候,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一些帮助。

  但目前的重大疾病险条款的制定过于苛刻,所依据的医疗技术规范和确诊标准比较落后,无法体现目前医学界普遍通行的确诊要求,与现实的治疗手段相差甚远。如果真的按照这些标准来确定所谓“重大疾病”,那么基本上等于是“不治之症”了。

  所以对缺乏专业知识的普通投保人而言,诚信的保险条款是让百姓信任保险的根本,这样大家才能安心买保险。

   第四关 理赔诚信

  消费者鲁先生投诉某财产保险公司,他投保的小店铺被暴雨冲塌,保险公司接报后也让他填了索赔单,可登记了8个月后仍没有结果。

  一般而言,如果保险公司认为索赔材料不全,可要求补充;如果认为不应赔付,理应按规定发出拒赔通知书;如果应该赔付,应当及时履行。8个月没有下文,实在远远超出了合理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草案中规定,理赔时间要求一般为三十日,虽然尚未最后定论,但应当引起保险公司对理赔时间的重视,建立必要的理赔时间控制程序。

  理赔是最能体现保险功能和保险人诚信的重要环节,应当加强理赔的操作流程管理与透明度。作者:□文 崔烨 图 解宝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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