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
黑龙江省巴彦县个体户石某向一家保险公司经理于建飞交纳了巨额保费,却换来一堆假保单。近日,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有关专家指出,一些保险公司实行的保险代理制度给保险业带来潜在的信用危机,需要进行完善和改革。
330万元换来一堆废纸
石某是黑龙江省巴彦县人,经过多年商海的摸爬滚打,有了300多万元的积蓄。2003年,石某认识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巴彦县兴隆镇营销部经理于建飞。不久,于建飞找到石某,说公司新推出长虹两全保险,每年都会得到高于银行利息的高额分红,比现在经营商店的利润高很多,而且要用款随时都可以提出来。当活到60岁、70岁、80岁时,保险公司会按保险金额的20%、50%、80%给付生日祝寿金。在于建飞多次劝说下,石某同意购买。
自2003年9月至2004年7月,于建飞先后六次以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名义同石某订立保险合同,累计收取石某保险费330余万元,给石某出具了5份盖有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公章的保险单和交费收据。另一份保单,于建飞给了他一张手写的收据。2004年10月,公安机关将于建飞逮捕。于建飞供认,他在任太平洋人寿巴彦营销部经理期间,利用自己保险公司经理的身份,通过伪造假保单、私刻公章等手段骗取了石某在内的多人的保费,总额380多万元。
巨额损失谁来埋单
于建飞虽然被判处无期徒刑,但其骗来的钱或被挥霍,或拒绝交代去处,石某的巨额损失并没有挽回。
石某认为,作为于建飞的主管单位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未能及时防止和发现于建飞的欺骗行为,有严重过错,应该承担责任。2005年11月30日,石某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2月13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认为,于建飞在诈骗活动中是伪造现金收讫章、公章及保单,利用虚假合同进行的诈骗,而且诈骗的地点也不是于建飞所在的营销部,而是在石某的商店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规定》,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石某的代理人认为,签订保险合同时,石某有理由认为于建飞作为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营销部的经理有权代理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与其签订保险合同,于建飞收取的保费就应该视为公司收取。
于建飞在到太平洋人寿公司巴彦营销部工作之前,填写的个人履历表中称,曾于1997年4月至2001年8月在某保险公司当过业务员。但石某调查取证后查明,于建飞在1997年至2001年期间,并没有在某保险公司工作过。
依据有关规定,担任营销部经理之职的人必须在保险部门工作年满3年。正是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没有认真审核于建飞的身份,让其坐上了经理的位置,并最终酿成了这种后果,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连带责任。因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不同意法庭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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