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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市场期待税惠东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 14:02 金时网·金融时报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保险协会会长王宪章和中国保险学会会长戴凤举分别呼吁对商业养老险和企业年金给予税收优惠的提案受到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王宪章认为,税收优惠制度的缺位已成为我国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瓶颈。因此,“企业年金市场万事俱备,只欠税惠东风。”戴凤举也认为,目前我国财政收入增加迅速,政府已具备了支持和鼓励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财政实力。

  世界保险业的经验表明,一国保险业发展水平的高低与其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关系密切。尽管性质和内容完全不同,保险和税收二者之间却具有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对立统一关系。专家介绍,具体而言,保险是在微观层面上的、投保人缴纳保费、保险人负责赔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活动;而税收则是在宏观层面上的、国家依据有关法律规章向纳税人收缴税款的经济活动,保险与税收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直接影响到作为课税源泉的税源和作为保险业发展动力的保险需求两个方面。比如,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可以弥补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帮助受损企业及时恢复生产,从而为税收保证了课税来源。并且,保险人的保费收入、经营所得以及某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所得都是法定的课税对象。此外,保险资金作为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投资于其他行业实际上等于又间接地扩大了税收来源。

  由此,针对保险行业的税收政策对于一国保险业的影响也极大。税率的高低会影响保险公司税后利润的高低。如果税率较高,势必减少了保险

公积金的积累能力。由于保险公积金是保险偿付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甚至影响保险市场的稳定。因此,是否对企业和居民购买保险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和居民购买保险的热情。这对于扩大保险的有效需求而言,意义自然是不言而喻。

  由上可见,提高保险业的税率虽然会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但保险业的发展将受到一定抑制,甚至可能在长期内影响其他税源。反之,针对保险业降低税率、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则可刺激保险需求和保险业的发展,不过短期内税收收入也会有所减少。因此,为了达到互相促进的长期目标,发达国家通常是在保证一定税源的情况下尽量给予保险业以优惠政策,达到既促进保险需求和保险业的发展,又在保证保险业一定发展速度的前提下,尽量增加征税来源的目的。

  据了解,美国企业年金制度最显著的一个特征就是税收优惠。企业年金计划所涉及的缴税环节包括:第一,企业雇主和雇员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第二,企业年金计划取得投资收益;第三,企业雇员退休,从企业年金计划提取养老金。税收优惠主要在这三个环节展开,税收优惠方式主要包括减税、免税和税收递延三种,税收优惠的受惠方包括企业雇主和企业雇员。据统计,美国每年为企业参加养老基金提供的税收优惠数字高达500亿美金。美国自从开展了年金产品所得税优惠政策以来,该类保险产品的销售额大幅上升。可见,税收优惠政策是美国企业年金制度成功的关键。

  而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不仅没有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存在着制约国内保险业发展的障碍。专家认为,现行保险税收政策依然给予外资保险企业的“超国民待遇”,显示出不公平性,也严重违背了加入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和税收所追求的公平原则,使得在我国税收环境中的中外资保险企业不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不利于民族保险业的生存和发展。还有专家指出,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实际上是一项“扶外强、惩内弱”的不合常理的政策,不仅直接影响了我国民族保险企业的经营成本和承保利润,而且削弱了其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国际竞争力。

  从整体上看,我国保险商品需求相对于供给无弹性,营业税的税负主要由保险消费者承担,即通过保险商品的销售,将税负主要转嫁给保险消费者。这实际上违背了我国保险税收政策制定的初衷,损害了我国保险消费者的社会福利,使得我国保险消费者必须付出更多的货币才能换回必要的保险消费,必将抑制我国保险总需求,这对于正在迅速成长的我国民族保险业是极为不利的。

  目前,我国税法中针对企业年金的惟一的税惠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其中规定“企业年金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从全国范围看,上海等22个省、市、区已发布了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缴费税前列支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4%至5%。按照目前税法的规定,我国居民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在领取养老金时无须缴纳

个人所得税,但在缴费环节却没有相应的税惠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个人购买商业养老险的热情。王宪章委员认为,如果以个人名义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费用,可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中予以全部或部分扣除,将鼓励居民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因此,专家表示,国家应尽快制定给予商业养老险和企业年金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通过一系列降低保险业税收负担、完善保险税制等措施,具体体现国家的行业扶持政策。此外,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应通过法律形式体现出来,比如制定专门的社会保障法、企业年金法以及相应的税收法规,等等。在研究税收政策时,应注意保险税收的国际协调问题。目前,我国封闭性的保险市场正在逐步转化为开放性的国际保险市场,如果不加强与国外税收部门的合作,遵循保险税收方面的国际惯例,势必会因各国的征收方式及税率的差异,给国际投机分子甚至诈骗分子以可乘之机,增大我国保险税收政策的政策性国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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