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赔偿原则获确认 强制三者险争议前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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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4日 20:49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孙轲 北京报道 3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颁布施行。
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简称“强制三者险”)的焦点问题在2005年5月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该条只规定了保险公司要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而没有除外责任等任何附加条件,使得没有责任也成了责任保险的承保范畴。”一位财产险公司的人士对记者说。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表示,在强制三者险中,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应该被列为除外责任,否则就会违背了该条例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初衷,并且很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比如被保险人与受害人的串通等。同时,无责也在责任范围内必然导致保费过高,那么投保比例就会受到影响。 “在中国台湾就是把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列为除外责任,而日本是用救助基金对这种情况进行补偿。”王表示。 “无责赔偿的原则在草案上得到确认,强制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将比现有商业三者险更广泛,而责任限额可能会在5万元左右。”上述财险公司人士称,可能是全行业采用统一的费率和责任,然后由各家公司分别上报。 草案规定,具有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保强制三者险。上述法律部人士表示,这一资格应该是由保监会授予,一般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基本都会获得此资格,但可以明确的是,外资财产保险公司不会获得该资格,因为按照入世承诺规定,外资保险公司不能经营法定业务。 “可以肯定的是,在强制三者险条例颁布实施的最初阶段,各保险公司一定会迎来保费收入的高峰,同时也会有很多法定险与商业险衔接的问题涌现出来,将有相当长一段时间进行调整和磨合。”上述人士表示。 同时,他还认为,无论监管部门还是保险公司,都应该把强制三者险保费收入与商业性车险保费收入分开核算。“但目前还不知道哪家公司建立了专门针对强制三者险的IT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