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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保险成噱头 天上怎会掉馅饼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 07:14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记者周爱宝

  济南市陈先生对省城一寿险公司非常不满,他获得了该公司赠送的意外伤害险,但他在受到意外伤害后却得不到赔偿。陈先生曾在铁通办理“一卡通”电话卡服务时获赠某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在保险有效期内陈先生被他人打伤,先后两次住院,诊断为脑外伤综合征。当他向该保险公司索赔时,公司以其未达到伤残等级为由拒赔。

  有关人士分析,从保险条款上看,保险公司把自己的赠险承担的保险责任规定得非常具体,也就是说,陈先生是受到意外伤害了,但达不到其规定赔偿的条件。这就是所谓“贱钱无好货”,何况是“赠品”。

  记者了解到,新保险公司为打开市场,搞一些促销活动,送份意外伤害险成为经常的做法。但是由于涉及保险赔偿问题,保险公司在“赠品”的赔偿规定上有特殊的要求,一些被保险人很难得到赔偿。在省城某超市,购买50元的商品即可获赠1500元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一分钱不花就有了意外伤害险;省城的某股份银行存款的同时,可以获得一份赠险。

  保险公司的葫芦里卖的什么药,赔钱赚吆喝吗?一家保险公司的营销员告诉记者,一些新公司一方面通过赠险宣传自己的品牌,另一方面是可以据此获得一些个人信息,因为消费者要获得赠险,必须填上自己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而这些个人信息对保险公司来说是非常“珍贵”的,保险公司营销员可以据此跟这位客户进一步加强联系,向客户销售其他能给保险公司带来利润的保险产品。

  省城一位律师指出,由于保险条款有明确规定,陈先生打官司也难得到赔偿。但是保险公司的赠险确实中看不中用,其中卖噱头的成分非常大。其实,真正实用的意外保险也不过百八十元左右,就可以获得意外伤害住院等赔偿。因此,提醒消费者要看清楚赠险的真面目,合适就接受,不合适不要也罢,还不如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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