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记者葛志浩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程先生理直气壮地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要求,却没想到对方以一句“您的保单已退保”将其拒之门外。程先生实在想不通,当初自己支付给汽车销售商的1万余元保险费究竟去向何处?汽车销售商承诺的“贷款、保险一条龙服务”又怎会让自己无法享受保险带来的事后补偿?这桩看似简单的案件,经法院审理后,牵出了一连串“不
相干”的中介人员。而经法院一一调查,这些人吐出了他们从中收取高额回扣,最终导致保险无法办成的真相。
“保险期内”无法获赔
2002年10月,程先生从本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桑塔纳2000型轿车一辆。按相关规定,他须向保险公司投保3年。汽车销售公司承诺,可提供贷款、保险等一条龙服务,于是,在各项购车手续办妥之后,程先生将保险费12044元交给该公司的业务人员。
翌年6月,程先生驾车发生意外,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由程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程先生随即想起车辆曾投保,遂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不料,保险公司立案几日之后竟答复他,由于他早已退保,故保险方对此不予处理。
程先生只得自掏5400元修理受损车,并再次花钱投保。当交通事故处理暂告段落,程先生即把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费牵出回扣链
经法院调查,一条层层委托、层层盘剥的回扣链浮出水面。
原来,当初承诺一条龙服务的汽车销售公司在收取程先生给付的12044元保险费后,自行提取了7525元回扣,再将剩下的4519元转交给了第三人王小姐。这位在本市某知名保险公司工作,却以个人名义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王小姐拿到钱款后,也抽取了115元回扣,随后将4404元转交给她的朋友朱先生;朱先生则如法炮制,在4404元中拿了自己的一部分“佣金”,转而委托某保险经纪公司办理车辆保险。
当保险费逐级转交的同时,保险公司也提前将相应的保险单复印件和保险卡传到了程先生手中,令程先生产生了“保险事宜已解决”的错觉。
事实上,当某保险经纪公司最终将4159元交给保险公司时,保险公司以钱款不足为由拒绝为程先生办理保险。无奈之下,保险经纪公司、朱先生以及王小姐依次将保险单退回,并提出退保。在没有经过程先生本人申请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接受这些无权行为人的要求,撤销了保险合同。
拿回扣者被判赔偿
日前,长宁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程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被认定为合法有效。按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保险公司就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更何况,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上还特别约定:“经程先生同意,本保单不退保”。保险公司却仅因为保险费不足,就在他人的要求下撤销保险合同,且没有及时通知投保人,其结果侵犯了程先生本应享有的保险利益,应承担过错责任。
此外,汽车销售商擅自转委托无资质的第三人办理车辆保险,属于违约行为。且层层委托之后,程先生的12044元被私下扣取7885元,造成支付保险公司的保险费严重不足,也是导致程先生权益受损的因素之一。综合考虑之下,汽车销售公司、王小姐和朱先生应当对12044元保险费的下落不明承担赔偿责任;王小姐、朱先生以及保险公司则要对车辆修理费5400元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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