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独家访谈(5) FN记者 张兰
一石激起千层浪
中国保监会在2006年新春伊始高调推出的《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不仅吸引了业界及众多媒体的目光,更向市场传达了保监会今年力促保险公司治理
结构规范化的决心。据保监会官员透露,该指导意见仅为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首份框架性规范,随后还将陆续出台系列规范来逐步完善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透过保监会的举措不难预测,2006年的中国保险业必将面临一场由监管机构主导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
对那些“老字号”的保险公司而言,要摆脱多年来遗留的“顽疾”、建立全新的公司治理结构,必然要经历一场痛苦而且决绝的革新过程。然而对于那些没有历史包袱的新设保险公司,此份指导意见似乎更加验证了“年轻”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蓬勃朝气。日前,记者就该指导意见专门采访了“最年轻”保险公司的代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兼总裁张维功先生。
张维功首先对指导意见予以了高度评价。他认为该指导意见充分结合了保险行业的实际特点、有效体现了公司治理的发展趋势、把握了保险公司治理的关键因素,是对保险业发展实践的一次认真总结,是保险业应对经济发展全球化、金融综合经营一体化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保险业实现又快又好发展、做大做强的重要保证。张维功说,该指导意见建立了对于全行业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框架,抓住关键、重点突出,对于提高保险公司整体竞争能力、对于保险公司治理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阳光财险自去年开业伊始便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其显赫的股东背景和注册资本金规模在同期设立的保险公司中均属翘楚。张维功告诉记者,阳光财险在公司筹建初期就认识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促进公司稳健经营,防范风险的重要意义,是推进公司价值增加,实现公司与股东、员工及客户共同成长的重要保证。阳光财险在建立公司治理结构时一直坚持“集众家之长”,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认真分析总结了国内外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的案例,并且参照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OECD公司治理原则》等内容。与此同时,公司还根据保险行业的特点及发展现状和公司发展的愿景,“取自我之道”,在成立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公司在完善治理结构方面大胆实践,使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具有一个较好的基础和较高的起点。
阳光财险的股东实力强大,涉及行业广泛,股权结构合理,为公司稳定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阳光财险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国有特大型企业为主发起组建。其中,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均是国务院国资委直属的中央企业,也均是业内龙头企业,财产状况良好;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控股的、目前广东省最大的上市公司。在北京大学管理案例研究中心与《经济观察报》合作评选“2005年度中国最受尊敬企业”的335家候选企业名单中,公司主要股东全部榜上有名。
更为凑巧的是,阳光财险在成立之初就有三名独立董事,这与指导意见的要求不谋而合。张维功说,作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的核心,董事会建设一直是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的重点。阳光财险的董事会由9人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是一个非常有效、非常精干的决策机构。公司建设初期就聘任三名独立董事,分别是投资方面、治理结构和财税方面的专家。股东董事均在股东单位担任高管职务,并兼任中国会计师协会副会长等较高社会职务。公司合理的董事会成员结构,对于促进科学决策和规范治理具有重要作用,这种优势已经在公司的重大决策中逐渐体现出来。与此同时,阳光财险从成立之初就非常重视内控制度建设,设置了专门的稽核审计部门、风险控制部门和法律质询部门,强化内控职能,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可以说,指导意见的出台对阳光财险这样的新设公司并不能产生多大的震动,但是却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这类公司的合理架构和先进理念,并且也为这类公司进一步改善其公司治理结构提供了政策指引。正如张维功所说,公司将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将进一步加强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建设和强化专业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司科学决策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实现阳光财险的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推进保险行业又快又好地发展作出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