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保险视点 > 正文
 

友邦单方解除客户合同 难辨是非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 00:52 北京现代商报

   商报讯(记者 张培娟)首例重疾险合同案又有了最新进展。昨日,正当此案将要立案的时候,友邦深圳保险分公司(以下简称友邦深圳)却解除了2名投保人的保险合同,并退还了少量保费。

  此案代理律师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马辉向记者透露,昨日,6名投保人中的两名都收到了友邦深圳寄来的第三封函。“友邦深圳单方面终止了保险合同,并向这两名投保人
退回了少量保费。”

  据了解,1月20日,6名投保人向友邦深圳寄去了《关于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返还保险费的函》称,《友邦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三项关于对某些疾病的释义违背了基本的医学原则,将导致该疾病发生后无法及时得到合理赔付。6名投保人要求友邦深圳解除合同并全额退还保费。此后,6名投保人先后收到友邦深圳寄来的两封函,其中,在第2封函中友邦深圳表示“不同意解除保险合同和退还保费,要求投保人继续投保,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友邦深圳解除保险合同这一举动,马辉表示:“这是友邦深圳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与投保人的诉讼请求并不一致。投保人的诉讼请求是撤销合同并非解除,而且投保人要求友邦退还所缴全部保费,而非部分保费。”

  马辉解释,解除合同和撤消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撤销合同是按照《合同法》的要求,由于法定原因,已经成立的合同可由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归于无效。针对此案,起诉书要求友邦撤销与6名投保人签订的重疾险合同并退回全部保费。而友邦深圳解除合同是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做出的,而且在未征得投保人同意的情况下解除了保险合同,属于单方面违约。

  针对马辉的质疑,友邦深圳有关负责人表示,友邦深圳确实于2月9日向该案中的6位客户缮发了关于同意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客户保险合同项下的现金价值的通知,但公司完全是基于客户的要求,并且依据《保险法》第69条规定及有关投保保险合同的约定,才解除了保险合同。

  虽然友邦深圳做出了解除保险合同的举动,但马辉表示,不会终止对此案的诉讼,但此案的相关诉讼请求还需要变更。据了解,目前此案的立案程序进展顺利,而且法院对此案也没有任何异议。如果进展顺利,最近两天马辉就可以收到法院的立案通知。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942,000篇。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